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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无锡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锡市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自住住房

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

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

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首套自住住房

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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