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书怎么写]开学季 | 在校吃饭要写申请书,还要说明在校吃饭出事学校概不负责!这种申请书有法律效果吗?
要下课了,准备向食堂进军。等等,食堂在哪里?学校似乎规定了,学生不能在校吃饭。什么?!在校内吃饭要写申请书?!这波操作令人吃惊,这事儿可要问清楚。Q1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孩子学校是不允许学生在校吃饭的,如果要求在校吃饭,必须写申请书,里面必须写如果在校吃饭期间出了什么安全事故,学校一律不负责任,请问,这种申请书可以写吗?这种申请有法律效果吗?写了后如果出了事,学校就没有一点
要下课了,
准备向食堂进军。
等等,食堂在哪里?
学校似乎规定了,
学生不能在校吃饭。
什么?!
在校内吃饭要写申请书?!
这波操作令人吃惊,
这事儿可要问清楚。
Q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孩子学校是不允许学生在校吃饭的,如果要求在校吃饭,必须写申请书,里面必须写如果在校吃饭期间出了什么安全事故,学校一律不负责任,请问,这种申请书可以写吗?这种申请有法律效果吗?写了后如果出了事,学校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A1:
您好,这种申请可以写,但并不必然具有法律效果,出了事情,学校仍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出了安全事故则属于人身伤害的事件,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果,即使有这样的申请,学校也不能因此免责。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外,不知您的孩子多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您的孩子在8岁以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一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如果您孩子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您能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则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是其他人员导致您孩子的安全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Q2
医学实习生在医院实习时,在上班时间工作受伤,医院有义务负责吗,因实习致残的话,学校和医院哪个应该负责?入院实习前医院让签署的免责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A2: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了伤,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由于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属于实习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与实习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根据您的情况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
第一种:如果您在实习期间与学校、医院签订有实习协议,以实习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责任主体来进行认定由谁负责;
第二种:如未签订实习协议或实习协议中未约定赔偿责任,则由学校与医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医院让签署的免责声明若完全免除医院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您受伤之日起计算三年。
您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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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学校不准学生吃外卖。还有个别老师对学生有罚款的行为。比如没有穿校服罚5元,上课睡觉罚5元,手机被没收一次罚20元等。这是否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谢谢!
A3:
您好!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此学校作为一般社会主体是无权对任何其他社会主体处以罚款的。罚款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机关行使。对于学校的违法罚款的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已经交付的可以要求学校返还,如学校拒绝,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至于吃外卖的问题,法律赋予了学校一定的内部管理权利,学校可以指定内部管理制度,所以学校不准吃外卖的要求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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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是某学院一位学生,最近全校老师停止上课,我们学生已经有三天没上课了,据说是要把我们学校卖了,老师不同意,但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我们学生,就是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学生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作为学生,您可以向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反馈,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一,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书育人是老师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负责任的教师,学生反馈至学校,学校可以依据聘任合同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如果老师自身的权利因学校方面原因受到了侵犯,理当依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理性地维权,而不应该以牺牲学生的利益为代价。
第二,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老师不顾学生而肆意罢工,对此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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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孩子小学时被同学的爷爷在教室猥亵,事发几年后才告诉家长,家长就骗孩子那个人已经死了,十四年后孩子又在路上偶遇了那个人,请问报警定罪的可能性大不大?家长是一直反对报警的,因为不仅没有证据,而且报警后事情可能会传开,这会对小孩造成舆论压力.那么这种事该如何处理最好?谢谢!
A5:
就目前情况看,报警定罪的可能性不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同学爷爷的行为属于猥亵儿童罪,如果同学爷爷的行为根据情节被判处五年(不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如果同学爷爷的行为根据情节被判处五年(包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经过十年之后不再追诉。十四年后孩子又遇上了那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过追诉时效了,所以报警定罪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案发已经多年,取证也是很大的一个难点,即便报警,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话,不会对同学的爷爷进行处罚,在此过程中流言对孩子还会造成更大的、新的伤害。
如果流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名誉权纠纷诉讼到法院,要求传播、散布流言的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的责任。
实习小编 | 陈慕华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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