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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小额贷款]厦门出台助贷监管细则:助贷机构与小贷公司合作应设专项保障金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指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获客、初筛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该指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获客、初筛等贷前服务,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资金服务的合作模式。

公告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具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1. 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2. 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3. 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4. 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5. 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公告提到,各类机构不得通过或参与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此外,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提及设立履约保障金专项监管。合作机构为保证按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而设置的专项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由合作机构存入指定被监管账户,该账户应当接受廈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监管。

以下是公告全文: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管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获客、初筛等贷前服务,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资金服务的合作模式。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合作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作机构注册登记不受区域限制。贷款业务涉及的借款客户应在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区域内。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的贷款业务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表内业务。

第二章 合作机构准入、评估与退出管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审查合作机构的外部声誉、涉诉情况、资产状况、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从业经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等,甄选业务场景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部管理健全、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客群与产品定位的机构开展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具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1. 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

2. 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

3. 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4. 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

5. 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履约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第八条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即小额贷款公司和合作机构建立、变更、终止合作的,应当定期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协议等相关电子版材料报备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第九条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职责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和展业区域,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评审、贷款核准发放、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等贷后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本息代收代付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注资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风险揭示、费用收取、信息保密、违约救济、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债权边界。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校园贷、股票配资、首付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领域。

第四章 费用收取规范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客户充分披露贷款主体、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并明确向借款客户进行告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关联方和合作方等各类机构不得从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发放的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第五章 金融营销宣传规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制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防止合作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虚增费用、违规展业等。

第六章 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重大风险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稳妥化解信访投诉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七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类机构不得通过或参与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第二十三条 该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第八章 履约保障金专项监管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障金是指合作机构为保证按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而设置的专项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由合作机构存入指定被监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障金专用账户应当接受廈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将定期就本工作指引项下的贷款业务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的依据,并报备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一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或修订,本意见将适时修订。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2020年3月31日

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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