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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编号]【22三部门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信息归集工作 新增两项采集内容】

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

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集方式为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其中在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方面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另外在咨询“贷款合同编号”方面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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