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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算方式]上海拆迁的独特之处三:停产停业损失的独特计算方式

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

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说比590号令更进一步。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细则》在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上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细则》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特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

《细则》明确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也就是不论房屋曾进行何种经营,不论原先效益如何,统一化地按房屋本身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

一些人肯定会对此提出质疑,此规定对于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是利好的不假,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办法对于那些经营效益非常好,但是房屋本身价值不高的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来说不就吃大亏了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细则》紧接着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复核、鉴定。

也就是说,按照房屋本身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不论经营性用房效益几何,至少都能获得这个标准的补偿,对于那些确实能证明自身停业损失更大的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则可以按照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评估结果要求补偿。

撰稿: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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