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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计算器]重庆律师:贷款买房,却因未按时还贷被起诉?

如今,贷款买房十分常见。一方面,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要在城市中买套房子没有数年的奋斗很难实现,要想提前住上房子,那就是要贷款。另一方面,部分有能力全款购买房屋的人士出于理财考虑,依然选择办理贷款。那么,在如此多贷款购房的情形中,会出现哪些方面的纠纷?存在哪些争议?今天,小瀚就

如今,贷款买房十分常见。一方面,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要在城市中买套房子没有数年的奋斗很难实现,要想提前住上房子,那就是要贷款。另一方面,部分有能力全款购买房屋的人士出于理财考虑,依然选择办理贷款。那么,在如此多贷款购房的情形中,会出现哪些方面的纠纷?存在哪些争议?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了解。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相关手续材料,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2012年1月,开发公司在房屋结顶后,向孙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孙某7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1个月后向孙某发律师函,因孙某仍未履行导致诉讼。

律师说法: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依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需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使孙某在签约前客观上无法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亦只能视为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时间约定不明确。开发公司在房屋结顶后向孙某发出告知函,告知孙某7日内依约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已给予孙某必要准备时间,但孙某在接函后仍怠于履行,后开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履行,继而起诉,应视为孙某违约。违约期间应自孙某收函7日后起算至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相关手续日期。孙某应该支付开发公司违约金。

律法小常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期限约定不明确,在办理按揭贷款条件已成就,经售房人催告后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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