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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出台疫情期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的《疫情防控期间济南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利用济南市规模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驻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

  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的《疫情防控期间济南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利用济南市规模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驻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据悉,该《办法》自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公布的疫情结束。
  根据贷款额度分级补偿  按照《办法》,补偿对象指的是,疫情防控期间(2月14日至疫情结束),向济南市政府确定的优先保障企业发放贷款的驻济银行机构。
  疫情防控期间,驻济银行机构向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要求的5种类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驻济银行机构向济南市其他优先保障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各级补偿累计不低于本金损失5%,最高不超过7%。根据贷款额度,分级补偿标准如下:不高于1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本金损失7%的补偿;超过1万元但不高于2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本金损失6%的补偿;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本金损失5%的补偿。
  对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2〕4号)中济南地区的不良贷款项目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标准,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齐相差部分。
  各区县按照市风险补偿的运作模式,成立区县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偿费用,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与企业纳税所在区县风险补偿资金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
  企业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办法》适用于自22年2月14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驻济全国性银行市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本系统内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驻济银行机构对辖区贷款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并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贷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严禁挪用。
  区县政府成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审核小组,负责审核贷款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制定区级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区县配套资金的拨款、返还和核销程序参照市里程序自行确定。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工作推进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组成。委托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市级风险补偿具体业务开展。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市服务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职责分工参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19〕7号)文件执行。
  贷款银行怎样获得补偿  驻济银行机构在判定贷款项目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或逾期超过6天(含)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纳税所在区县的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
  区县审核小组在收到贷款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结果报市服务中心。
  市服务中心在收到区县提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将结果告知区县和银行机构,银行机构有异议可对结果申请复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对银行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市级风险补偿项目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拨付计划集中拨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再由专户拨付至银行。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服务中心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结论。
  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处置流程。对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驻济银行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专户;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完成处置工作的1个工作日内,将清收资金按该笔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同时向市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17年版)》(财金〔217〕9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银行机构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个工作日内向市服务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
  各银行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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