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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发布!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办法》中的细则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前。《办法》分为六章,共30条细则,主要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办法》中的细则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前。

《办法》分为六章,共30条细则,主要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方面,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及本市工作实际,对土地储备管理作出了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以下是《办法》草案全文:

关于《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土地储备相关政策文件,我市2008年印发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部分条款已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拟废止该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储备管理,我们依据现行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就《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0年3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电子邮箱tudishichangchu@126.com。

附件:《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联系人:李征

电话:13602043899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范围)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及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项目等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区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四条(三年滚动计划)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以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并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五条(年度计划报批)

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制度。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级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7月底前可以调整一次,按原报批程序备案、报批。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

第六条 (年度计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七条 (储备土地管理)

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配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上(下)建筑物,禁止户籍迁入和转移登记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9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控户籍迁入和土地用途变更等。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第八条(实施主体)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依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19〕318号)。

第九条(编制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级或区级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补偿标准、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其中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予以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条(方案报批)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

依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19〕318号)、《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经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与接受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或权利人签订相关补偿合同。

依据:依据:《天津市规划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厅〔2018〕151号),结合天津市实际。

第十二条(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对储备土地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具体实施按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19〕318号)执行。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19〕318号)。

第十三条(土地管护)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四条(临时利用)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储备临时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依据)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资源来源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或者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品融资。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制度)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五章 入库储备

第二十一条(入库土地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建立本市储备土地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依据:天津市实际。

第二十二条(入库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入库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二十三条(入库标准)

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二十四条(办理手续)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监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地块明细及业务开展情况按月向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依据: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

建立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储备机构报送的土地储备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系统填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库存土地消化情况等指标,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对考核评估报告进行通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共同监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违反本办法,仍然违法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预算法》等法津规定严肃追责。

依据:《预算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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