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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以案说法:以个人名义替公司贷款?千万不可以!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转自:上海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大朋拨打了小贾的电话但无人接听大朋又去了小贾的公司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奔向小贾的家中发现他已搬家不知所终……一年后大朋缓缓走出房产交易中心的玻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转自:上海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大朋拨打了小贾的电话

但无人接听

大朋又去了小贾的公司

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奔向小贾的家中

发现他已搬家不知所终

……

一年后

大朋缓缓走出房产交易中心的玻璃大门,欠银行的贷款最终用卖房的形式得以清偿。

回想今天这一般遭遇,似源起“朋友”小贾,但似乎又因自己的贪念而致,个中滋味,唯有大朋本人才能切身体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张先生是新广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广公司因经营资金紧缺,公司找到张先生协商,希望他以“购买”新广公司名下商铺为由以个人身份向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公司用于经营,归还银行贷款亦由公司承担。

此后,新广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并停止还款,此时,银行的按揭贷款本息尚有11万未还清,最终导致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出现不良记录。

本是替公司贷款,《免责声明》也清清楚楚写着由公司偿还,如今自己却成了“背锅侠”,与银行协商未果,张先生愤愤不平地将银行与新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两者共同消除自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系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合同签订后银行也按约发放了贷款,张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新广公司出具了《免责声明》,并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新广公司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但银行并未参与签订或认可《免责声明》和《协议书》。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才是《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体,是该借款合同的义务承担者及权利承受者,故即便新广公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也应当由张先生依照合同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该借款合同项下尚有11万余元借款未予清偿,系张先生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记载有本案系争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符合相关的征信管理规定。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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