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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款]网贷平台遇“老赖”,法院维权不含糊

互联网贷款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产生的问题也不少。2015年开始,汕头市民陈先生提供借款,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出借给借款人,并从中赚取利息收入。一开始一切都很顺利,然而,到了后来,陈先生却无奈地走上了追债之路。最终,他选择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互联

互联网贷款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产生的问题也不少。2015年开始,汕头市民陈先生提供借款,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出借给借款人,并从中赚取利息收入。一开始一切都很顺利,然而,到了后来,陈先生却无奈地走上了追债之路。最终,他选择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该公司开发了某软件作为管理经营的网上借贷平台。2016年6月13日至17日,蔡某在该软件上发布了5次借款信息,于是陈先生先后5次借款给蔡某共20980元。陈先生与蔡某在该软件上分别签订了5份借出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24%、还款方式均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除了第1笔的借款期限为7天外,其余4笔都为10天,借款利息共131.97元。

令陈先生想不到的是,蔡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偿还本息。陈先生多次催讨均无结果。

陈先生说,他想要起诉蔡某,但收集证据时遇到了困难。

随后,陈先生到汕头濠江法院起诉蔡某,北京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蔡某付还陈先生5笔借款共20980元、借款利息共131.97元;蔡某按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5笔借款的逾期利息。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向被告的同住家属及其父母送达应诉材料,后来被告也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其已知道法院送达材料这件事。法官和书记员也对此做了电话通话记录。被告蔡某、第三人北京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是借贷居间服务。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于2014年依法注册成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运营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所涉的电子签名为当事人在某软件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名。根据某软件用户注册协议,用户的软件账户仅限于其个人使用,某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其自行保管,凡以某软件用户名、密码登录实施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用户的行为。原、被告作为某软件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在注册该平台时签订了用户注册协议,表明双方注册时已知悉某软件借贷的相关内容,并同意此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认定,本案中所涉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通过第三人北京某公司的软件平台向被告出借5笔借款,均有借出协议、转账记录为证。当事人签订的借出协议表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所涉5笔借款,原告均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先生5笔借款共计20980元及相应的利息。

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方便了有借贷需求的个人足不出户获得借款。然而,近年来网贷平台的发展,也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陆续出现的P2P平台倒闭,造成大量用户巨额资金损失,危及金融安全;还有校园贷、培训贷、祼贷等套路贷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校园安全;以及产生的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系列社会问题。较普遍的情形是债务人即贷款人违约情形,玩躲猫猫、玩失踪,带来法律风险和维权成本。网贷平台又无法提供有效措施监督债务人履行、制止和制裁违约、或提供一定的保证。

近年来,国家已经对网贷平台加强监管,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如针对贷款平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对网络借贷进行规范和分类管理,将互联网借贷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由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同时,限制借贷平台不得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依托互联网发生的纠纷,包括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

汕头大学法学院老师、律师郑舜钦:

如果互联网借贷平台是贷款的实际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会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借贷平台未严格审核贷款人信息、或明知贷款用途违法而未制止,那么平台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市民在使用网贷平台时应注意规避哪些风险呢?

要审查互联网平台是否具备资质,经过批准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其中还包括与该互联网借贷平台合作的网络支付平台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政许可、互联网支付行政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此外,应认真阅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和电子贷款合同,尤其应注意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虚高的贷款合同,留意被逾期违约陷阱,也不能轻易相信贷款被打包给第三人、重新签订借贷合同等。

一方面,如果市民是贷款人,应要注意贷款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贷款金额,约定的利息及费用超过法定标准的,法律不予支持,自己可以抗辩;如果贷款平台、或出借人采取暴力或恐吓等手段催收时,可以报警救助;也要保护好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切勿提供父母或家庭的信息,更不可提供裸照等作为担保。另一方面,如果市民是出借人的,可以要求互联网借贷平台协助提供贷款人的信息、包括支付与绑定的银行账户等,以便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方便了有借贷需求的个人足不出户获得借款。但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市民在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时,应慎之又慎,若借款人违约,可通过联系平台管理者寻求解决办法,甚至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借款人,也应该清楚,通过互联网借贷同样需要依法依规,履行法律责任,否则同样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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