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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表]【公积金政策松绑:二套房可贷!还有更多好政策……】

崇左全面复工、贺州全面复工、贵港全面复工、梧州全面复工……从2月19日开始,广西多地开始陆续宣布全面复工复产,特别是一些疫情不是严重的低风险区域,快速按下了复工的推进键。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积极出台指导政策,帮助企业在继续防范疫情的同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正当大家琢磨着南宁的相关政策何时出台时,2月22日,南宁楼市相关政策一记三连,分别从工地复

崇左全面复工、贺州全面复工、贵港全面复工、梧州全面复工……从2月19日开始,广西多地开始陆续宣布全面复工复产,特别是一些疫情不是严重的低风险区域,快速按下了复工的推进键。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积极出台指导政策,帮助企业在继续防范疫情的同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正当大家琢磨着南宁的相关政策何时出台时,2月22日,南宁楼市相关政策一记三连,分别从工地复工时间,公积金政策等多方面释放出重要信号!南宁公积金二套可以贷款了!但是有门槛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原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差别化调控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一、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三、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四、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济的,可參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六、以上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觉着原文太长?可以来这里划重点↓↓↓南宁住房公积金的确开放二套贷款了,不过门槛是认房又认贷!?此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现个人名下只有1套房,且建筑面积≤120㎡(认房)。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南宁(含五县)【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此前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公积金贷款需结清(认贷),目前无房或只有1套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20㎡,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其他条件:①首付不低于40%;②利率上浮10%③最高可贷50万④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特别注意:①若是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二套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不认房不认贷。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按照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示的贷款利率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在5年期以上为3.25%,按本次相关规定二套房公积金贷利率上浮10%,则二套公积金贷利率为3.575%。

图源: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相比起目前南宁市首套房贷平均6%以上,二套房贷平均上浮30%~40%的水平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确实低。但公积金可贷款金额的上限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高却也拦住了不少人。全新23条出炉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导广西各地做好住房保障、房地产和物业、建筑业、市政、住房公积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疫情防控管理。其中涉及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等23条举措。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和促进经济稳增长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全力保障和推进疫情防控重点工程建设(一)全速推动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建设。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特事特办,容缺受理,统筹推进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强质量管控,力争建成高品质应急医院。(二)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涉及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优先调配人员力量,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二、全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增长(三)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简化项目开(复)工要求和程序,分区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要在认真做好防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要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产复工;高风险地区,要以疫情防控为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其他项目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逐步复工复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各行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时复工复产,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进度。(五)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视情况予以容缺受理,加快办理项目开工审批手续,质量安全监督、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主动跟进服务。对疫情防控必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诚信、爱心企业,采取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延期关闭申报通道、专人指导申报等措施,积极主动帮扶企业做好资质申报等事项。适当放宽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保障民生的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收尾工程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具备开(复)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开(复)工;不具备开(复)工条件的,要提前备工备料,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强化工程项目协调,加快项目推进。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并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支持范围。(七)调整公租房阶段性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爱心企业职工和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保障对象,优先提供保障房、公租房。支持各地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高风险地区可适当延长减免租金或增发补贴时间。继续加强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以上具体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八)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最大程度地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压缩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规定复工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九)大力推动地下管网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建设。大力实施供排水、市政燃气、地下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管网项目建设。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和规划修订工作。大力实施老旧、破损及错接混接管网的更新改造,以及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加强城市管网空白区的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效率,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积极推进“十三五”第二、第三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获得中央补助的2.78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提前做好开(复)工台账管理,明确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纳入2020年改造计划的16.7万户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各地要抓紧办理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和居民意愿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年内完成657台加装电梯项目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一)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达标稳定运行。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在保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优化养护作业方式和流程,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十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各地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主动配合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等垃圾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坚决防止因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造成二次污染。(十三)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战役。全面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全面完成202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展挂点督战和驻点指导,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深化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等工作。出台加强农房建设管控政策文件,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十四)全力开展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对标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总目标,持续开展“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建设一批乡村风貌示范带和基本整治型、设施完善型和精品示范型村庄。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0个村级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推进4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工作,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施300户以上自然村公共厕所改造450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十五)加强城管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实行“721”工作法,限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商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点。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积极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三、全力扶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压力(十六)妥善处理项目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市政及消防建设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延期缴纳税款。(十七)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十八)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协调安排建安劳保费结余资金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补助,专项用于购买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防护支出。(十九)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我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期限为5个月”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重点保供企业严格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二十)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对于租房有压力的职工,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二十一)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如将物业小区一线疫情防控纳入公共管理由财政保障防护物资经费、出台临时财政补贴政策等,并积极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全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二十二)优化项目行政审批和招投标服务。大力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2020年5月30日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大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力度和范围,力争2020年12月30日前实现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大力实行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电话预约办理服务。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以采用快递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预约、咨询电话:、;邮寄地址: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邮编:530028)。(二十三)行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可申请延后。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延至2020年9月30日。建筑业复工时间提前所有工地即日起可复工2月20日下午,南宁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即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各参建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的条件下,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复工。通知全文如下: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实行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0〕37号
各有关单位: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方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0号)、《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南新冠防指〔202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疫情管控期间复工服务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行业实际,现就疫情管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复工实行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各建筑业企业总部经营及返岗办公管理按照市人社局南宁市企业复工申报平台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要会同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指导已复工建设工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及其参建企业的主动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已复工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复工计划,稳妥、有序复工。二、复工时间及工作要求(一)复工时间即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各参建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的条件下,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复工。(二)工作要求我市建设工程复工实行企业承诺制,企业承诺即复工。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在复工前项目部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复工。1.项目自查。各建设工程项目部应成立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自查组,对照复工要求开展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全面自查,并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情况自查表》(附件2)。工程经自查达到复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上传“三个一”资料,即一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情况自查表》、一份《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和一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作为系统复工记录。2.复工告知。各建设工程有关企业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提交“三个一”资料后,由系统自动向申请企业反馈《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告知书》(附件5)。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收到《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告知书》后,要及时与本工程的监督机构对接,以便做好复工监督服务工作。三、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一)企业组织管理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成立复工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均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应包括项目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每个建设工程必须建立与属地或对口医院的联络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相似症状或发现疫情,第一时间送诊,并按要求立即上报情况。在复工前采取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教育,宣贯疫情防控知识和复工自查工作要求。(二)人员管理1.各参建企业要切实把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采取最严格的工作措施,全面排查、严格督导,确保在建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工地均要严格使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平台)建立本项目用工实名制台账,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做到: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2.每天对所有上岗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上岗前及下班后),记录在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并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填报上传;对体温高于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要迅速与属地社区及疾控部门联系,按规程就地采取筛查、隔离、治疗等措施。3.施工现场人员要按照市疾控部门有关人员管理的技术指导意见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理,发现有体温检测不合格或其他疑似疫情症状的,要迅速通知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按疫情处置规程进行处置。(三)施工现场管理1.疫情管控期间,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尽量只开放一个出入口。在出入口设立24小时健康检查点,配备体温枪等体温检测设施,每天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核实入场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测温时要做好人员组织,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工地内人员应尽量减少外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2.各建设工程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8号)有关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扫码抗疫情”程序二维码,张贴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并派专人引导,监督人员扫码出入。3.疫情管控期间,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所有进场人员要固定使用自己的安全帽、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并做好名字标识,做到专人专用。企业要以班组为单位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和施工作业等活动,人与人之间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4.各参建企业要严格依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每日不少于两次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对于不在生活区集中居住的工人,人员所属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向工人发放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物资,由工人每日对租住房屋自行消毒两次,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由现场负责人存档记录。5.各项目工地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箱和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确保封闭生活不受影响。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通过错时排队、打包分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施工现场生活区要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施工单位要在复工前与卫生防疫部门对接,严格落实化粪池的消毒防疫工作;暂不具备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条件的,要在污水排放区域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并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和消毒防疫工作。6.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要在办公区、作业区及生活区设置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并做好标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7.各企业要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以班组为单位,通过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开展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知识宣讲,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结合起来进行,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意识。(四)防疫物资准备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企业统筹并发动从业人员个人,准备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并建立物资管理档案,做好满足施工期间所有从业人员需求的防疫物质储备。(五)做好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需每天上午十点前汇总本项目当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报送本企业总部备案。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等异常情况的,项目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社区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该项目须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做好现场人员出入管控,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六)按要求开展复工安全检查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方可复工。相关安全检查资料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项目部存档备查。四、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一)企业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首要责任,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未落实防疫措施或未自查合格擅自开工。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监理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管理层、作业层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市住建局为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和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申请复工的建设工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复工项目参建企业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填报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通报曝光、信用扣分、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惩戒,并将该工程参建企业在我市的所有项目纳入重点管控,疫情管控期间不再受理其复工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存在严重缺陷擅自复工的;2.疫情防控措施整改不力的;3.复工承诺存在谎报、瞒报和漏报情况的;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按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进行通知、公告,请各企业密切关注,严格落实。各建设工程及其参建单位对复工有关工作需要咨询的,可向我局或本工程监督机构进行咨询。我局于2月9日印发的《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0日降息+优惠混战 又到了在南宁买房最好的季节?南宁土拍市场逐步“解冻” 五象2幅地块网上挂牌成交!央行降息/楼盘促销火力升级 南宁楼市没想象中脆弱!狠招!恒大全国75折卖房 南宁三盘报价出炉!公积金还贷期可申请延长/土地出让金可延期 稳!兴宁区再建一所医院 广西儿童医疗中心 选址/规模/进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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