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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杭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3、

  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在工程竣工、全部款项付清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  一、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不同房屋类型,首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  3.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房龄为2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  4.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  5.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
  二、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三、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贷款额度  1、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万。
  2、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4、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万元的,按5万元确定。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周岁。其中,二手房贷款年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  根据相关规定从215年8月26日起,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25%。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比首套同期上浮1%。
  215年8月26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215年8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16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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