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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_3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一种政策性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一种政策性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4〕5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落实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6年7月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三、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及贷款性质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目前中标的单位是中国银行,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是中国银行武汉市光谷支行;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分类及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住宿费的开支。每个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确定)、住宿费(按学校住宿舍收费标准确定)和生活费(按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定为每月21元)的总和。
  学生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元。我校本科学生助学贷款可选额度为:学费为585元/年的院系的学生只能办理学费贷款(额度为585元);学费为45元/年的院系的学生可以选择只办理学费贷款(额度为45元),也可以选择学费贷款(额度为45元)和住宿费贷款(额度为12元)同时办理。所有在校本科生都不办理生活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五、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资助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全校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2.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3.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为借款人与借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4.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5.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6.完成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校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2.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4.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5.做好贷款信息提供工作,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系方式。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则须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或基本生活费。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思想品质良好,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6.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1.《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三份,本人要如实、完整填写,并在签名处按手印;(该表在办理贷款前由资助中心发放到院系,学生填写前须知道父母身份证号码。)该表经学校、银行审核同意后,一份银行保留,一份学校保留,一份寄给父母。
  2.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表要求盖章的原件一份。特别提醒:证明或调查表必须是当年的,请辅导员在学生放假离校前通知到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3.未成年人(未年满18岁)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般指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一份;  4.填写真实完整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6.学生证(新生可用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7.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或其在我校的中国银行)开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本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
  院系要求学生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好贷款材料,经院系审核后,把合格的每个贷款学生的材料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交学校资助中心。注意贷款材料与“贷款EXCEL电子表”顺序对应。
  八、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步骤  1.国家助学贷款系我校学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学费及住宿费问题。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体系认定,且确定该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录入“贷款EXCEL电子表”,本电子表信息可从资助包录入的信息中提取一部分。
  院(系)从《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按以下“顺序”录入“贷款EXCEL电子表”.
  录入“顺序”为:学校-院系-专业-年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填城镇或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个人特长-孤残(填是或否)-单亲(填是或否)-烈士子女(填是或否)-家庭详细通信地址-家庭邮政编码-家庭联系电话-父亲姓名-父亲工作单位-母亲姓名-母亲工作单位-家庭人均年收入-学生在校联系电话-学号-困难学生认定(A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B特殊困难学生、C比较困难学生、D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E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F困难学生、G一般困难学生、H需要督导的困难学生共八类)-贷款合计-2**学年贷款金额-2**学年贷款金额-2**学年贷款金额-2**学年贷款金额-2**学年贷款金额-未满18岁(填未成年)。
  凭“贷款EXCEL电子表”统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含A、B、C、E、F)发放给申请贷款的学生《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每年9月下旬,院系组织学生填写《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注意事项:  (1)用钢笔填写。
  (2)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元,如学费为585元,每年就贷款实际学费585元;如学费为45元,可贷款实际学费45元,另可以再贷款实际住宿费每年12元,或1元。本科生不贷款生活费。因学生在本科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所以应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把本科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作全面的有计划的考虑。
  (3)还款计划应结合贷款利息、本科毕业后是否读研究生做出预测。(详见十二、贷款利率和贴息)还款计划归还本金时间必须在毕业1-2年后开始,6年内还清。
  (4)《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名之处、涂改之处需按手印(红色)。
  4.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院系辅导员指导下填写完《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将各项贷款所需材料按照“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要求,依次整理整齐并装订,装订完毕后交院系辅导员。院系收到学生材料后,根据要求进行审核,把合格的每个贷款学生的材料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附上含“院系、学号、困难学生认定档次的总名单”交资助中心,同时将“贷款EXCEL电子表”发到资助中心信箱。
  5.学校核实与初审  各院系必须抓紧组织学生的贷款工作,资助中心将收到的贷款名单提供给注册中心直接办理注册,即凡申请办理贷款的学生暂不需要去办理缓注册手续,但对当年申请办理贷款最后未签订合同的学生及因成绩原因不能续放贷款的学生必须缴费并注册。
  资助中心在收到院系提交的贷款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与初审,再公示3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确保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6.贷款银行审查并制定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在接收学校初审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通知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7.签署合同  (1)资助中心将通过资助网(及办公系统通知学生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
  (2)学生带学生证、身份证、借记卡、1元工本费按通知时间、地点在贷款名单中查找自己的合同号、组别(要记住)。
  (3)到自己的合同号所在组别领取贷款材料,听从银行经理的指导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按手印。
  (4)学生在资助中心办公现场领取信封,在信封上填写家长收信邮编、地址、姓名,将本人的一份《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装入信封封好,交资助中心,同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学校盖章。
  (5)学生现场将已签订好贷款材料交银行经理,银行经理返回一份本人与银行签署好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应一直保留好)。
  九、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将首年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在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续放贷款学生名单后,经办银行将学费、住宿费划到学校指定账户。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合同签订情况,但在1至2年后必须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程序  一)召开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工作会议。
  资助中心会定于每年5月中旬召开还款确认工作会议,发放贷款确认全部材料。各院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欢迎毕业生辅导员参加)参加。
  二)各院系登陆资助网,按以下步骤操作在资助网上进行还款确认:  1、点击-还款确认管理。
  2、选择-此次需确认信息,点击查  3、查看系统已经导入的本院系需要确认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和发放的纸质资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核对。
  4、如果该学生不需要确认,请院系选择“”按钮,并在打开的页面下“审核结果处理”中选择不需要确认的原因。点击“确认信息”按钮。
  5、如果还有学生不在待确认系统中,辅导员可以查找并添加学生到需要确认的学生名单。
  6、院系核对名单完成后,通知学生登陆资助网完成个人的贷款确认程序。
  7、所有需要还款确认的学生登陆后,必须将还款确认的每一项信息填写完毕,并且必须和填写好的纸质资料相同。
  8、学生填完纸质和网上信息后,将纸质资料一份交辅导员,辅导员对学生逐一核对资料完毕后,对学生信息进行确认。
  9、所有学生信息审核完毕后,院系点击“确认该期审核”,院系按要求将学生填写好的纸质资料(一份)排序后统一交资助中心,同时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填写好后发至资助中心信箱,院系需补充填写内容包括“是否交确认材料、读研学校、读研年数、是否办理展期、是否办理贴息、是否办理贷款代偿”,学生本人须补充填写“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父亲姓名、父亲工作地址、父亲联系电话、母亲姓名、母亲工作地址、母亲联系电话”,保持格式不变。并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表2)、《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表3)的有关事项  1.213年毕业的贷款学生,都需要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如需更改贷款要素,则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表4)经学校审批后,本人持借款合同、学生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正式手续方能变更。
  28年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页)上有还款的最后期限,无开始还款时间。《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第三条)中“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按(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特别注意:具体贷款到期日以借款合同期限为准,本次填写还款协议时不得变更合同期限(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和缩短合同期限)。)  填写说明:1、213年毕业生首次归还利息的时间规定必须从213年8月1日开始,注意每月归还利息,须在每月1日前将利息存入还款帐户。2、“从215年8月1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此后每月1日还款一次,直至借款合同上的还款最后期限。开始还贷款本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毕业后24个月,如原合同最后期限在215年8月1日前,则按照合同开始还款,需提前规划,按个人还款能力逐月开始归还本金和利息。如需要在原合同还款期之前还款,可办理“提前还款”。即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见表12)《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账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
  举例说明:中国银行助学贷款何时开始还款月还款额为多少  借款人从毕业后(以213年7月1日毕业时间为例),次月(即8月1日)开始按月偿还贷款,还款期间最长不超过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时间以还款协议为准)。以还款时间6年为例,在6年中还款分为2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213年7月1日至215年6月1日):还息阶段  毕业同学从213年7月1日(自付利息时间)开始,每个月1日(银行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存入还款帐户(存折或借记卡),支付期间两年,至215年6月1日止。每个月1号为扣款日,即213年8月1日第一次扣款。
  第二个区间(215年7月1日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还利息+本金阶段  毕业同学从215年7月1日开始,每个月1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和本金存入还款帐户,支付期间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还本息时间见借款人签定的还款协议,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请看还款协议第三条。
  2.资助中心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一份、《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一式叁份,学生本人填好后,在签名处按手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两份院系收齐后统一交资助中心,另一份学生自己留底备查。
  3.空白栏应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第五条中账户号应填本人贷款时开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卡一存折)以开头的18位数的帐号(新系统账号为12位数),且要与合同中的账户号保持一致,因此需借款人仔细核对,以免填写错误。学生务必保存好借记卡,建议离校前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免费),以便随时查询贷款信息和还款计划。4.如果没有找工作而是去读研究生或博士生,请在《资料确认书》中升学情况一栏中填所要去的就读学校及院系专业名称等,同时“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详见本通知“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未找到工作单位的,请在就业单位情况栏填档案托管单位。
  5.核对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国银行光谷支行27-857911(传真)、27-。
  6.住宅电话或手机应填学生家庭的电话或能长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7.已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在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空白处注明“已还款”并签字,同时也要交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一份。
  8.不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如果想更改还款计划,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学生证、身份证、经校方审核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表4),到中国银行光谷支行办理正式手续方能变更。(不建议学生更改还款计划,特殊情况除外)  9.对学籍异动的学生情况要特别说明:退学的学生,院系需在确认书上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留级或延长学制的学生需要院系开具证明盖章后(原件),同新的学生证复印件一并交与银行(请于6月初中国银行在学校办理展期贴息工作时交给中国银行)提醒他们在毕业时主动提出再次确认。
  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  对24年9月以前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四年内将贷款还清,贷款期间本人付息是5%,国家贴息5%。
  对24年9月以后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六年内将贷款还清,对在校读书期间国家贴息1%。
  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一次,毕业当年9月前重新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办理行:中行光谷支行(助学贷款办公地址:洪山区珞瑜路718号,在学校大门口乘坐多路公交车到邮科院站79研究所旁边中国银行)  1.“国家助学贷款展期”  凡继续攻读学位期间还款日已到的学生,因在贴息期间不能还款,故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
  初定6月4号银行来学校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签订,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学生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录取证明及复印件(若尚未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可先交录取院校的盖章证明),到办理现场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见表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表5),填写后交中国银行光谷支行,同时与银行现场签订展期协议。
  2.“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凡继续攻读学位还款日为最后学历毕业后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办理贴息的学生也需要在6月初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录取证明及复印件(若尚未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可先交录取院校的盖章证明),到现场办理。
  办理展期和贴息的学生,在6月初办理时,若尚未收到录取院校通知书的学生,可暂时提交研究生录取证明,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务必于每年9月1日前上交,如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学生录取通知书,银行会在9月1日之后开始计算利息,没有办理贴息手续继续读研或博的学生将由本人付全息1%。若已最终办理完成展期或贴息的学生,在读研(读博)期间学制发生变化,也请与中国银行光谷支行联系。
  五、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及违约惩戒措施  1.还款分到期还款和提前还款两种方式。A、到期还款方式:还款学生在到期日之前5日内将应还款的本息和存入自己的还款账号中,银行到时根据还款学生的计划还款日期进行批量代扣;B、提前还款: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12),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中国银行光谷支行联系电话27-857911,27-传真27-857911。
  2.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利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确认书或还款协议上只有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本金*利率*天数。2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利息只付5%,从2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计息时间从取得毕业证之日后的下月1日算起,之前不付利息。
  3.还款利息最好适当多存一点(约1元),如果金额不足,将无法扣款,对超过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银行将按超过天数及贷款数额计收罚息。2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年罚息率为7.56%,且国家不补贴;从2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罚息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国家不贴息。
  4.如果不慎将助学贷款专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销户或其他原因造成借记卡不能使用,应即时到就近的中国银行重新办理一张借记卡,同时需填写一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账号变更申请》(表6)及身份证正反正复印件、银行卡正面复印件一并寄送到中国银行光谷支行,以确保还款交易不受影响。
  5.贷款确认时银行给借款人发放《中国银行光谷支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见表2),要求借款人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并寄回原经办银行。表格可复印留存,如贷款学生的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6.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全国性的查询系统,借款人在诚信方面的不良信息将对其一生的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7.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人连续拖欠还款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银行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银行将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8.关于还款凭证:银行现场办理的可领取还款凭证;通过委托银行划付的,客户可查询还款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或登录网上银行查询;贷款已结清需要还款凭证的,需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贷款银行领取《结清证明》。
  六、关于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请通知全体毕业生)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9]15号文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当年6月1日或12月1日(对二次分配的学生)前,交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表7)2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对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及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补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见附件8(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__年度基层就业贷款代偿汇总表》(表9-1)和《__年度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件9-1)各一份发至杜媛媛办公系统。
  七、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可以享受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  对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9年4月颁布的财教[29]35号文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毕业后的第一年2月1日前,交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请在全国应征入伍网上下载)原件2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3.《__年度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表11)发至资助中心办公系统。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和贴息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或者提前还贷;对于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贷款利息采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如下(供参考):  6个月以内(含6个月)6.21%  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7.2%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7.2%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7.38%  五年以上7.56%  十三、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1.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2.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
  3.公安部门将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惟一化,并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4.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实现学校、银行间联网。
  5.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等信息。
  6.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查验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十四、贷款违约学生的惩戒措施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3.中途退学或死亡者。
  4.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5.学习成绩差,不能完成学业者。
  6.出国(境)留学和定居者。
  7.借款学生经过学校书面提出自愿停止贷款或终止合同。
  要求: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我校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我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十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总流程  第一、学习:学生学习《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准备:学生准备各项贷款材料。
  第三、填表:《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四、交材料:交全部贷款材料及电子表格到资助中心。
  第五、学校初审:资助中心对学生的贷款材料分院系初审、盖章。
  第六、银行审批: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审批,将给予贷款的学生资料输机并生成借款合同、借据,同时通知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名单。
  第七、退还材料:中国银行江汉支行退还不能贷款学生的资料到资助中心。
  第八、通知:资助中心在资助网中通知需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学生院系、名单、合同号。
  第九、签订合同:学生带身份证、学生证、借记卡、1元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并按手印。
  第十、贷款发放:中国银行将学费按年划入学校的账户中,将生活费按年度的贷款月份划入学生的借记卡账户中。
  第十一、贷款确认: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第十二、提供毕业生去向:资助中心给银行提供当年毕业学生的去向。
  第十三、还款:学生必须在合同约定还款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存入借记卡账户上,银行将在还款日从学生借记卡账户上扣划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四、其它:贷款人的借记卡如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况,则应立即补办,并将新的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银行。
  十七、附件及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执行的相关规定与该实施细则发生冲突,以该细则为准。
  该细则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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