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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洛阳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

【导语】:洛阳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哪些洛阳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

  【导语】:洛阳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哪些洛阳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
  1、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2、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3、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  注:当前采用较多的是以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方式。其他三种方式在购房者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采用。
  【导语】: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13年7月2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7倍的下限。214最新银行贷款利率表请见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13年7月2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金融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214最新银行贷款利率表(更新于214年3月1日):  各项贷款利率  六个月5.6  一年6.
  一至三年6.15  三至五年6.4  五年以上6.55  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4.
  五年以上4.5  【导语】:《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自21年4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有4年,关于洛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买卖、贷款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回到政策来找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21年4月15日施行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1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21年3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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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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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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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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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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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  1、《洛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月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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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参照《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洛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导语】:洛阳公租房合同期限是多少年洛阳公租房合同中应注意什么事项洛阳公租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洛阳本地宝公租房专题为你解答。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4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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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区域  区域边界: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京广路以东、金水路以南  租金标准(电梯房):15元∕月∕㎡  租金标准(非电梯房):14元∕月∕㎡  二类区域  区域边界:紫荆山路以东—未来路以西、陇海路以南—航海路以北、京广路以西—桐柏路以东、金水路以北—农业路以南,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以内  租金标准(电梯房):12元∕月∕㎡  租金标准(非电梯房):11元∕月∕㎡  三类区域  区域边界:未来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航海路以南—南三环以北、桐柏路以西—西三环以东、农业路以北—北环路以南  租金标准(电梯房):1元∕月∕㎡  租金标准(非电梯房):9元∕月∕㎡  四类区域  区域边界:中州大道以东—17国道以西、南三环以南—南四环以北、西三环以西—西四环以东、北环路以北—连霍高速以南  租金标准(电梯房):8元∕月∕㎡  租金标准(非电梯房):7元∕月∕㎡  五类区域  区域边界:以上范围之外地区  租金标准(电梯房):6元∕月∕㎡  租金标准(非电梯房):5元∕月∕㎡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1〕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洛阳高新区、洛阳经济开发区、洛阳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社、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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