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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1年2月12日,银监会公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由公布之日起实施。春节年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面临在新的监管办法之下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急需根据“《办法》”做进一步完善

  21年2月12日,银监会公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由公布之日起实施。春节年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面临在新的监管办法之下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急需根据“《办法》”做进一步完善,以期达到监管目标,保障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统整理和完善了个人类贷款的监管思路,明确本办法是从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的监督管理出发,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办法》”中几次提到“审慎性原则”,充分传达了监管当局对个人信贷业务的监管理念。该办法一共八章四十七条,分别从个人信贷业务制度建设、业务受理、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现将“《办法》”中强调的要求做出整理如下:  一、应当及时根据“《办法》”修订和完善五项制度,并向监管当局备案。
  一是建立和完善每一贷种的业务管理细则以及操作流程,细则中应当包含对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内容;明确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后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二是根据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和完善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制度。
  四是建立和完善各操作环节的问责制度,进一步根据流程,从轻微轻微和违规失职等方面,建立问责机制。
  五是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
  六是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二、修订和完善借款合同文本,对借款相关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进行公示  “《办法》”对贷款支付做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规定,以受托支付方式为主,自主支付方式为例外。对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条件,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金融机构多数现有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对支付方式进行此两种约定,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根据“《办法》”要求,通过企业公开网站或者其他公开途径,对格式合同进行公示。
  三、操作层面重点关注问题  一是受理时尽职调查范围明确为: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面见借款人及担保人,建立面谈资料档案备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当面签订。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贷款可以例外。“《办法》”对于调查面见、合同面签的规定,排除了对于不能到场的借款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借贷、抵押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个人贷款业务时,不得接受不见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代理借款、抵押行为。经公证的委托书也不例外。
  二是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尽职调查可以审慎委托第三方,比如按揭贷款中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但是不得将调查事项全部委托第三方完成。
  三是明确了审批审查时重点关注两个方向:一是受理、调查人的尽职程度;二是对贷款调查内容从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四是在支付中,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特点操作,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管凭证,通过严格支付管理,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约苗头,采取措施遏制风险。
  五是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留下跟踪记录,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六是明确了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此处应当重点关注的是:个人贷款的展期需要签订展期合同,不同于借新还旧。如果错误操作为借新还旧,会因为违反个人贷款用途规定,而受到监管处罚。
  七是关注一个例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个主体的自然人,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应当适用其他贷款管理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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