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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贷款政策]常州市: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稳定支持首套房贷款

3月3日,常州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九条政策涉及土地款支付,商品房预收款受限条件等,并明确提出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澎湃

3月3日,常州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九条政策涉及土地款支付,商品房预收款受限条件等,并明确提出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

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提出,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此次文件中并未涉及具体调整方案。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目前常州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2017年4月10日,常州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保障首次贷款基本住房融资需求,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自2017年4月9日起受理的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50%。其中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50%。而在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中,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常州刚把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意见》表示,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2月9日,常州市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共20条措施)表示会确保企业信贷增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信贷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保持在1430亿元以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960亿元。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千方百计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鼓励江南金融租赁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予以缓收或减收租金和利息。市、区两级政府统筹50亿元,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转贷融资成本,企业转贷时间控制在2天以内,综合费率下降80%,转续贷业务金额不少于1000亿元。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以下为《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全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肺炎防控〔2020〕4号)精神,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申请最迟延期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以及相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延期天数为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不计违约责任和利息;如届时仍无法按期交地或缴纳,可再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不计违约责任,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对疫情响应期之前已经产生违约责任的,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对应的违约责任免除,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属地政府(各辖市区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意见,由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由属地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常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八、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等文件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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