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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炒股]【金谷农商银行前员工违法放贷被判 2000余万贷款资金遭挪用炒股】

因违法放贷2500万元,且明知贷款客户将资金用于炒股而未上报,金谷农商银行一名前员工被判刑7个月。1月2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披露上述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女,原系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陈某(时任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主动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负责人张某,说明如果薇薇新娘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

因违法放贷2500万元,且明知贷款客户将资金用于炒股而未上报,金谷农商银行一名前员工被判刑7个月。

1月2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披露上述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女,原系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陈某(时任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主动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负责人张某,说明如果薇薇新娘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行贷款并增加抵押物,自己可以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再贷款2000万元。

按照陈某要求,张某找了两份虚假的合同用于贷款,并让其父母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

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调查人员,陈某在未审查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提交呼和浩特市金谷银行进行审贷。2014年8月28日,金谷农商银行根据受托支付要求,发放贷款2500万元。

贷款发放后,张某改变贷款用途,将其中的2055万元用于炒股。被告人陈某未履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在知道张某将贷款进行炒股的事实后未向金谷银行如实反映。

另据金谷农商银行授信贷后尽职管理办法证实,康都支行行长孙某未履行贷后审查职责。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作为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员,贷前未对虚假合同内容尽到核实义务,贷后未履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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