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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被人骗去担保的贷款如何维权?

提问者:wl8761***时间:215-9-1614:37:38地点:淮安控告事由:被控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赃款人民币4万元整。事实和理由:214年4月15日被控告人唐**为了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虚构借款用途和骗取担保人为其签名完成办理贷款手续,非法从民生银行获得贷款4万元。

  提问者:wl8761***时间:215-9-1614:37:38地点:淮安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赃款人民币4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214年4月15日被控告人唐**为了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虚构借款用途和骗取担保人为其签名完成办理贷款手续,非法从民生银行获得贷款4万元。
  具体犯罪情节如下:用款人唐**本来不俱备向银行贷款的资格,为了达到向银行获得贷款目的,联合王*举以汽车修理厂之名,以汽车厂的实体资质为条件为其办理贷款手续,但贷款用途并不是用于汽车修理厂经营而是直接打入唐**账户。为了寻找到为其担保的人员,被控告人唐**先后向三名控告人做动员工作,谎称需要资金到民生银行借贷,骗取担保人说只是履行签名手续,由此将三名担保人拉入骗局。为了达到欺瞒银行,顺利通过银行审理关,被控告人唐某再次使出非法手段,即和借款人王*举签订了一份修理厂配件销售1万元的虚假合同,以达到证明借款人有资质借贷。随后又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从名义借款人王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实,其在214年先后两次向银行工作人员送钱,其中办贷时送了人民币5元,215年春节再次送出人民币5元。共行贿1元。4万元款项贷出后唐某直接将该4万元打入了自己账户供自己挥霍。215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届满,贷款人和用款人拒不偿还,导致三名担保人被迫承担担保责任。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被控告人以汽修厂经营用款作为虚构的贷款用途,并以租赁他人的修理厂作为自己的资产和虚假的购货合同获得银行的信任。而且将贷得的款项直接打入唐某账户。其间,被控告人唐某还背着担保人向银行提供了担保人虚假的工资证明,将担保人只有2多元的工资放大到5多元。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没有将借款人与担保人见面,在担保人根本不认识借款人的情况下,被骗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加之被控告人的行贿行为,已然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请问:1、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2、被告构没构成诈骗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们可否起诉合同无效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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