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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最终是害了自己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沈某某最终免受牢狱之灾,但也因自己违法发放贷款案的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自己不但丢掉了在银行的饭碗,还向银行赔了110万元。沈某某,女,1974年出生,案发前系温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沈某某最终免受牢狱之灾,但也因自己违法发放贷款案的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自己不但丢掉了在银行的饭碗,还向银行赔了110万元。

沈某某,女,1974年出生,案发前系温州某银行下属一家支行的信贷员,由于对贷款申请资料未予认真审核,而予以发放贷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尤某某先后向沈某某所在的银行分别申请贷款30万元。沈某某未对申请贷款资料中的虚假营业执照、房产证等材料认真审核,也未对冒用身份及营业场所认真调查审核,予以发放上述贷款。

直到2016年4月,上述四笔贷款均未归还,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银行终于失去了耐心,选择了报案。

2016年4月18日,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供述了自己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犯罪行为。

次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为由,对沈某某予以取保候审。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沈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龙湾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3日,龙湾区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其间,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2019年6月17日,沈某某主动向银行支付1107080.76元,用于结清涉案四笔贷款的所有本金。2019年6月28日,银行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沈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沈某某不予起诉或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事实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法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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