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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登记户口要注意什么?贵州省出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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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管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管理,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或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及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办法》明确,户口登记、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应由户主、本人或监护人到公安机关申报。婴儿出生后,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注销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情况可由户主、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抚养人、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利害关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人向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对户口登记管理业务中的 ” 性别变更 “” 民族、民族成份更正 “” 出生日期更正 ” 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报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户口登记管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首接责任人指首次接待户口业务申报人的人员,负责对户口业务的咨询、办理、送审和结果告知。对首接责任人、核准人、备案人、证件出具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网上、异地、自助办理户口业务。

延伸阅读:户口登记事项 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

《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网上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对符合办理条件,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和备案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申报人。

(二)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需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ZAKER贵阳

一点资讯贵州编辑:毛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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