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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666证券简称:奥瑞德公告编号:临2019-00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0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14: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左洪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及授信增加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银行贷款及授信放款事宜,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北海市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100%股权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为奥瑞德有限在广发银行的并购贷款及授信事宜追加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及授信增加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以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0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

及授信增加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本次为奥瑞德有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3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奥瑞德有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4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逾期担保金额累计人民币31,176.39万元。

一、子公司前期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及授信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贷款或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后更名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六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6亿元。公司为奥瑞德有限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新航科技的全部股权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为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贷款或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8)。

2、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新区支行申请一年期综合授信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奥瑞德有限前述授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为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32)。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奥瑞德有限已归还部分并购贷款及授信,剩余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3亿元。

二、 本次子公司为子公司增加担保的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银行贷款及授信放款事宜,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新航科技将其持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北海市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100%股权质押给广发银行新区支行,为奥瑞德有限在广发银行新区支行的并购贷款及授信事宜追加担保。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拾壹亿柒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肆圆整

3、经营范围: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电窗口材料、激光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光纤连接器接头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晶体生长设备、加工设备、专用刀具研制、开发、制造、租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蓝宝石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陶瓷材料、复合材料制品、工模具、机械加工刀具、工矿配套机电产品、五金建材、化工原材料(化学危险品、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玻璃热弯、成型及光学加工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光电薄膜、量子点薄膜、功能性镀膜、类金刚石镀膜产品及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LED灯及光膜组、QLED模组、OLED模组、显示屏、显示器件、模组及机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蓝宝石工艺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左洪波

5、注册地址: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6号

6、财务状况:

单位:元

7、与上市公司关系:被担保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 审批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及授信增加担保的议案》,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增加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增加担保是为进一步落实奥瑞德有限的放款事宜,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390.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1%,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人民币31,176.39万元。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0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或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4,749,508.00元

●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生效执行。(2018)浙0103民初2599、2600、2601、2603、2604、2608号及(2018)浙01民初866号、(2018)浙01民初867号已经一审判决,若最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约364,041,600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收到民事起诉状尚未开庭,涉及金额40,707,908元。

近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下城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另收到民事起诉状一份。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8)浙0103民初2599、2600、2601、2603、2604、2608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

2.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朱丽美与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9月4日、9月20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朱丽美分别向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提供借款7,5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1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2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4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7日)、4,3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共计2.35亿,月利率3%,具体借款、还款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为准。被告方思远、叶刚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期间的全部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被告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此外,2017年9月27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左昕分别向原告朱丽美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共计4,500万元。

3. 原告诉讼请求

(1)关于第一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40.66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2)关于第二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68.46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3)关于第三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36.92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4)关于第四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52.96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4,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5)关于第五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80.22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6)关于第六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44.94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4,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下城法院已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关于第一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40.66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再扣减被告诉讼中支付的200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朱丽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8,833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2)关于第二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2,1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48.46万元(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再扣减被告诉讼中支付的120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4)驳回原告朱丽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2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0,223元,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3)关于第三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4,2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预期还款违约金336.92万元(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8,6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3,646元,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4)关于第四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4,4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352.96万元(以4,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9,4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4,448元,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5)关于第五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1,0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80.22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6,6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1,613元,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6)关于第六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4,300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344.94万元(以4,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4,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9,047元,由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对上述案件均已提起上诉。

(二)(2018)浙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4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7,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月利率为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7,600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593.62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7,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8,209.67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76,000,000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6,08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提起上诉。

(三)(2018)浙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4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7,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月利率为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7,400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593. 62万元(自 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7,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993.62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光、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74,000,000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 5,9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提起上诉。

二、民事起诉状有关情况

1. 诉状当事人

原告:王悦英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

2. 诉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6日,奥瑞德与王悦英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因垫还银行贷款需要,向王悦英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期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月息6%;逾期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二结算;款项汇入左洪波的个人帐户;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对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

2017年12月7日,王悦英将5,000万元款项汇入左洪波的个人帐户。同日,奥瑞德有限出具5,000万元借据及财务收据。奥瑞德收到款项后仅偿还部分本息。截止2018年4月28日,奥瑞德尚欠本金3,914.2219万元。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奥瑞德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914.2219 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 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月息2%计算, 其中截止2018年6月28日所欠的利息为156.5689万元。);

(2)请求判决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共同负担。

4. 诉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起诉状,尚在审理中。

三、其他事项

1.左洪波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了书面的《确认函》对相关事宜确认如下:

“1、奥瑞德未为本人或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本人与自然人朱丽美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无任何关联。

2、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如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遭受任何风险或损失的,由本人负责承担或赔偿。

3、本确认函及确认事项于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本人产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未经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书面同意,本人不对本承诺函及承诺事项进行任何撤销、撤回、变更或终止。

4、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需本人配合签署其他相关文件的,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签署相关文件。”

2.左洪波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了书面的《确认函》对相关事宜确认如下:

“1、本人近期正在与王悦英进行协商,争取尽快签署补充协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生效执行。

(2018)浙0103民初2599、2600、2601、2603、2604、2608号及(2018)浙01民初866号、(2018)浙01民初867号已经一审判决,若最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364,041,600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收到民事起诉状尚未开庭,涉及金额40,707,908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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