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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小额贷款]两部门联合发布:9项普惠金融税收优惠延长4年

普惠金融服务政策延续终于来了。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此次公告的发布是落实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

普惠金融服务政策延续终于来了。

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此次公告的发布是落实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税收支持政策”的具体举措。

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包括4个方面共9项:

一、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

1、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100万元及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融资担保税收优惠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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