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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BR/>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涉讼《保证书》印章已由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印章,涉讼事件曾于2018年3月起诉,并于2018年5月撤诉,本次诉讼为同一事件第二次起诉。●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讼《保证书》印章已由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印章,涉讼事件曾于2018年3月起诉,并于2018年5月撤诉,本次诉讼为同一事件第二次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47.5万元人民币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2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05民初162号]及民事起诉状,公司涉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起诉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经公司核查,涉讼《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为虚假合同,公司关于该《保证书》及涉讼情况已多次公开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公司初步判定《保证书》为虚假合同。2018年3月7日,鹏起科技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与公司2017年5月18日涉及许明景涉嫌诈骗案并案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立[2017]11914号。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东公(经)鉴通字[2018]10634号)认定:2016年8月10日签署的《保证书》内的印章为虚假印章。

2018年3月中泰创展就前述《保证书》纠纷起诉鹏起科技,3月2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临2018-026),披露了该诉讼情况。2018年5月14日中泰创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5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9),披露了该诉讼结果。

2018年11月7日,中泰创展再次就保证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鹏起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邱晓健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科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起(注:《民事起诉状》内将“张朋起”误写为“张鹏起”,下文中“张鹏起”亦为笔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告与鼎立控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编号为6701160802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该三份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万,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的21日,并且在《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违约情形的认定,其中第(16)款约定鼎立控股或其它保证人出现诉讼及被执行情况时,原告有权宣布原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同日,鼎立科技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该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在保证书中约定了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在上述保证书签订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鹏起。2017年1月16日,鼎立科技进行工商变更,更名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鹏起。

2016年8月16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己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鼎立控股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于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至今,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内欠付利息475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万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利率每年18%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9日,共19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万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减去2017年5月21日偿还的违约金伍万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叁角壹分)。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鉴定,本次诉讼涉及的《保证书》印章为虚假印章。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鉴定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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