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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存入恒丰银行被质押难取出,银行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存款为什么?因为安全,同时还有利息。我国的存款原则规定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是如果你的存款在取款时告诉你取不出来,你着急吗?肯定着急。过去经常有报道居民到银行存款到期后,取款时钱不见了。现实中毕竟这样的

银行存款为什么?因为安全,同时还有利息。

我国的存款原则规定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但是如果你的存款在取款时告诉你取不出来,你着急吗?肯定着急。过去经常有报道居民到银行存款到期后,取款时钱不见了。现实中毕竟这样的事情是很少的,而且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如自己挂失取款后忘记了、自己的信息和密码泄露了、被家里人取走了等,当然也有的出现了被盗取的现象,但是极少。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号、银行卡、存单、身份证以及存款密码等信息,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如果你定期存款到期以后,你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告诉你存款有但是不能取,你是不是更着急?为什么不能取呢?自己的存款到期了银行不给取说是被贷款质押了,你是不是更茫然和气愤呢?

丁先生在恒丰银行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存单在自己手里却被别人在银行质押了而取不出存款:

丁先生曾经在恒丰银行丽江支行存了500万,最近,丁先生到恒丰银行义乌北苑支行取款时,工作人员突然跟他说账号有异常,不能支取,让他联系存款银行。当丁先生与恒丰丽江支行联系时,对方回复说他自己去做了抵押贷款。

丁先生自己没有做过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和身份证也一直在自己身上,而银行声称存单质押贷款通过了银行的审核,好在目前贷款虽然经过审核通过并对存单进行了质押,由于还没有放款,所以存款肯定不能取出,公安已经对银行办理质押时的证件和存单进行公安鉴定,好在丁先生发现及时,虽然现在没有办法取款但毕竟还没有造成损失。

存单在自己手里却被人进行了质押,自己的存款到期却无法取出来,谁遇到都会很恼火。在这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银行有没有责任?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最终造成损失银行应该不应该赔偿呢?

首先,银行在这笔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时合规吗?有没有审核不合规的责任?这个问题是整个事件的核心问题

在这笔存单被质押贷款案例中,丁先生存单在自己手里,却被人对这笔存单进行了质押,如何做到的呢?

恒丰银行丽江支行说,他们手上有一张和丁先生手里一模一样的存单。客户经理在办理质押贷款的时候,核对过对方的身份证,目前验证已经通过。

那么,银行应该如何进行质押贷款审核呢?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实施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以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也可以以第三方的存单进行质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好像没有什么毛病。

但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这里规定了几个要素,预留印鉴或者密码支取的存单进行质押,存单持有人需要提供印鉴或密码,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定期存单都是预留有密码的,因此这里的疑问就是存单仿造人(我们暂时这么认为,因为恒丰银行义乌北苑支行工作人员说,目前他所了解到的丁先生手里的存单没有问题,那么只能说进行质押的存单是仿造的)是如何知道存单取款密码的?这是一个大的疑问。

如果被质押的存单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在进行质押时,存单持有人即出质人要去银行将存单支取的性质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而如果丁先生存单在自己手里,又没有去过进行转换取款性质,那么银行又是如何通过审核的?

规定明确“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什么意思?就是存单持有人要去银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这一点至关重要,也是银行最大的瑕疵,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即出质人没有直接办理确认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银行是如何通过审核审批的。这是最根本的不合规之处,也是银行具有重大责任的地方。

其次,银行在质押贷款审核过程中是否具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呢?

银行对自己的存款负有安全的职责,这也是银行之所以存在的价值所在,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即银行,确保存款的安全是第一要务。

手中拿着银行存单,存款却被人质押,而银行竟然审核通过?银行有没有责任呢?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应当订立书面,或者、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银行除了要审核存单真伪、存单持有人证件、存单持有人亲自办理之外,还要签订一些贷款合同,银行与存单持有人的局面质押贷款合同,必须存单持有人当面签订合同才有效;或者银行、借款人、存单持有人三方签订质押合同,也是必须当面签订合同才有效。

那么,这里的问题是,既然需要两方或者三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在当事人没有在场的情况下,银行是如何审核并签订的合同的?存单是如何进行质押的?银行当然有责任。

其三,如果最终造成损失,银行需要赔偿吗?

虽然这一案件本身可能由于丁先生的及时发现并不会造成损失,但是这一案件给人的警示却是非常大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那么幸运,其他存款人也许就没有那么幸运在办理了质押手续而没有放款的时候发现了存单被质押的现实,并可以及时制止放款。

如果出现了存单存款被质押而最终造成损失,那么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银行方面曾经表示,很有可能是丁先生的信息泄漏后,他人利用了丁先生的存款。即使丁先生的信息泄露,也只能仿造存单和身份证,而正常情况下银行应该可以核实中存单和身份证是虚假的,即使不能核实出存单和身份证是虚假的,那么上面我们也看到了,相关规定要求出质人必须到银行亲自办理,而在当事人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银行是如何通过审核的呢?

有律师表示,银行是不是承担责任要看银行有没有按照标准流程,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如果尽了,那么不担责,如果没尽,则要承担相应地过错责任。实际上,这件事本身银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应该全部承担本息的损失责任。

银行存单被质押,而存单在存款人手里、存款人并不知情,无论如何银行都逃脱不了责任。你认为呢?

作者:麒鉴,银行资深高级管理人员,本文作者原创,严禁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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