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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利息]贷款逾期要支付逾期利息吗?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贷款数额和失信人数不断增加的今天,这句话的力量正在逐渐瓦解。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截至2019年3月10日,失信人共有13290141人。5年前的今天,《人民法院报》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贷款数额和失信人数不断增加的今天,这句话的力量正在逐渐瓦解。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截至2019年3月10日,失信人共有13290141人。 5年前的今天,《人民法院报》公布的人数为87079人。和5年前相比,失信人人数是五年前的153倍。

不少人在贷款之后,似乎也忘记了自己要还款的义务,有些债务人甚至成为“老赖”,拒不还款。下面债卫士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希望各位借款人能够思考一下。

未约定还款期限要支付逾期利息吗

2014年1月21日,张光辉从东莞市精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借得5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并向其出具借条,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直到借款到期,张光辉也没向东莞市精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张光辉多次被催讨债务,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所欠借款。

公开开庭审理时,张光辉及其妻子杨惠拒不到庭。

双方签订的借条显示,张光辉于2014年1月28日向其借款20000元,借条上有张光辉的签名及指模确认,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东莞市精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可催告被告张光辉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目前东莞市精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已给予张光辉合理还款期限,张光辉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另外,由于张光辉逾期拒不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因此,张光辉不仅要支付借款的本金,贷款逾期相应的利息也要一并偿还。

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

经了解,张光辉的债务发生于被告张光辉与被告杨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他的妻子杨惠是否要对张光辉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只要夫妻关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原则上债权人均可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以上除外情形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光辉妻子杨惠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以上按个人债务处理的法定除外情形。因此,应认定为被告张光辉与被告杨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惠对于张光辉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光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胡延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妻子杨惠对被告张光辉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张光辉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借款时双方若未约定还款期限,一方提起诉讼后,在借款人依然拒绝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是要支付逾期利息的,另外,对于配偶的债务,如果不能举证为按个人债务处理情形,另一方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卫士小编提醒大家:贷款需谨慎,还款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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