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大数据及智能化技术被广泛应用到银行的各项业务当中,电子银行业务越来越普及。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贷款10万元,却在偿还时大叫冤屈,认为这是他人借贷,事实到底如何?法院又如何判决呢?
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银行诉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10万余元,而张某称,其从未向银行贷款,未与银行签订过贷款合同,对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中关于本金、期限、年利率、逾期利息等条款都不知情。该笔贷款系其在饭馆吃饭醉酒后,案外人王某从其身上找到身份证、银行卡,并用人脸识别功能打开他的手机后,由王某通过他的手机办理,款项也由王某使用。张某一脸委屈,一副受害人的模样,而他的讲述更是一波三折,一时使案情扑朔迷离,让承办法官犯了难。
然而,通过仔细的审理,审理法官发现端倪。张某是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10万元,双方在线确认了贷款合同,合同中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张某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操作的前置流程有下载银行的手机APP、输入签约手机号、输入动态密码、填写申请人信息等,其中填写申请人信息时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后还要绑定放款/还款卡号。贷款申请过程中还需输入发送至签约手机号的验证码、动态密码,并且会收到“请勿将验证码泄露他人。如非本人操作,请忽略”、“请勿泄露短信动态密码”的短信提示。以上申请贷款的流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而且贷款的申请、审核至最后放款也有时间差,实际拿到款项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所以,不可能像张某所述,是其在酒醉时被王某乘人之危。
经过法官晓之情、动之以理,张某承认,其与案外人王某先前就认识,王某多次向其借钱并说情,碍于面子,他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逐步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告诉了王某。
至此,案情大白,但张某还是认为该笔贷款应该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来偿还。经法庭多次释明,其仍不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设定的电子银行贷款流程符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依据张某账户指令对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是经客户有效验证确认后实施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张某向银行偿还欠款1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某并未上诉,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银行清偿了所有贷款本息,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对法院判决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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