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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书]好消息!呼和浩特要求房企在售楼现场公开这些信息!

10月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呼和浩特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部、接待中心、展示中心)公示信息。具体公示

10月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呼和浩特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部、接待中心、展示中心)公示信息。

具体公示信息有关事宜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设立销售信息公开展示区,展示区要设置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不得遮挡、涂改和损坏,展示区样式应按照样板标准自行制作,字体大小、比例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展示区公示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不限制符合公积金政策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承诺书》《楼盘销售情况公示表》《购房流程图及收费标准》《销售人员公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栋说明;

《楼盘销售情况公示表》公开内容:楼盘基本情况,包括楼栋、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层高。房屋销售状况,包括未售、已售(未网签)、已售(已网签)、抵押、查封、限制等信息,每套房屋需“一房一价”标明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销售进度信息。

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委托代理销售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公示代理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代理销售委托书;

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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