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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贷款]北京刑事律师巩志芳:高利贷属于涉黑案件吗?

编辑:王晋鑫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巩志芳“扫黑除恶”斗争尚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犯罪的表现形式确是多种多样的,其所可能触犯的罪名也有多个,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编辑:王晋鑫

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扫黑除恶”斗争尚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犯罪的表现形式确是多种多样的,其所可能触犯的罪名也有多个,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其实,生活中还有一类也应引起注意,即“放贷、讨债”行为,而且我们都知道“高利贷”可以说是一伙凶恶之人的代名词,生活中若非走头无路或嗜赌成性是绝不可能借高利贷的。那么,“高利贷”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吗?

判断高利贷是否涉罪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何为高利贷。“高利贷”,顾名思义,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在民间也称其为“地下钱庄”或“驴打滚”。如见虽然有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服务,但由于审批程序、借贷金额等均有严格限制,人们急需大量钱财时无法及时借到,而高利贷虽利率高、剥削重,但基本无限制且出钱快,所以高利贷在生活中仍然存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为高利贷。

“地下钱庄”是发放高利贷的主要形式,其一般由“黑帮”进行经营以谋取暴利,当欠债人无法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迫使他们还钱。高利贷的存在虽然能帮人们解燃眉之急,但之后的利息压力、逼债手段都会破环人们的安稳生活,甚至提供高利贷的人还会侵犯欠债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危害经济、金融以及社会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发放“高利贷”的人正好符合这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经营地下钱庄必然需要一定的成员,且较为固定,组织严密,有明确的分工;

(2)经济特征。发放高利贷本就是违法行为,通过发放高利贷赚取高额的利息,并将获取的利息一份部分分发给组织成员,另一部分用于支持地下钱庄,以使其稳定运营。

(3)行为特征。暴力是发放高利贷人的讨债的常用手段。

(4)危害性特征。能够发放高利贷必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势力和经济实力,完全能够称霸一方,其对经济、金融领域的正常运作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严重破环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特征的即可能构成涉黑案件。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行为,亦不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高利贷”虽帮一时,但可能会害一世,我们应当严厉打击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在生活中若遇到经济困难,一定要相信国家,在政府、医院、残联、妇联等地方都有相应的扶贫救济部门或资金,不要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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