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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贷款]太狗血!为贷款,厦门一男子让女友与朋友假结婚买房

来源:法治厦门房产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婚姻纠纷中争夺的对象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两个典型案例01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送,行吗?不行!案情回顾2008年8月12日,陈女士与顾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

来源:法治厦门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直以来

都是婚姻纠纷中争夺的对象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两个典型案例

01

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送,行吗?

不行!

2008年8月12日,陈女士与顾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7月12日购买位于厦门同安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并登记在陈女士一人名下。

2017年2月4日,陈女士与徐老太(陈女士母亲)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陈女士自愿将讼争房屋赠与徐老太。同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17年2月7日讼争房屋过户至徐老太名下。

2017年3月7日,徐老太与柯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柯某,现房屋已过户至柯某名下。

案件诉至同安法院后,审理中,顾先生诉称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和徐老太系恶意串通,陈女士擅自将讼争房屋无偿赠与给徐老太,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陈女士辩称,房屋为共同赠与,是由于顾先生在外欠下债务,双方协商将房屋赠与其母亲。但因讨债的人一直骚扰,就将讼争房屋卖了。

徐老太则认为房屋系陈女士、顾先生夫妻为给她养老才赠与,女儿陈女士有权处分该房屋。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商讨

擅自赠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讼争房屋系顾先生与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与徐老太签订《赠与合同书》,将讼争房屋无偿全部赠与给其母亲徐老太,但是该合同书并没有共有人顾先生的签字,即陈女士以一方名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现顾先生并没有追认赠与行为,也没有表示放弃共有份额。同时,徐老太系陈女士之母,对讼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知晓,且顾先生因对外拖欠借款,已被多名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的生效判决,在此期间,陈女士将夫妻共同房屋无偿赠与徐老太,又在很短时间内将讼争房屋出售,并提取现金,存在故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还款之嫌,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女士与被告徐老太签订的《赠与合同书》无效。

02

让自己的女友假结婚买房,靠谱吗?

不靠谱!

2010年,都是单身的叶先生、曾女士相识,育有两名非婚生子女。2017年初,叶先生拟购置厦门市同安区某小区套房,但受限购政策影响,叶先生无购房资格。而曾女士虽可以其名义购房,但因她缺少收入证明,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叶先生遂与同乡朋友林先生协商,由其与曾女士登记结婚,然后买房,以令曾女士得以获得银行的购房贷款。

之后就开始上演一番

“狗血”剧情

2017年2月20日,叶先生支付首付款122万余元,当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2017年2月24日,曾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同年2月27日,以曾女士名义购买了厦门市同安区某楼盘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2017年4月14日,曾女士与林先生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5月10日,叶先生与曾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3月15日,曾女士因叶先生多次出轨,并家暴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叶先生离婚。

之后,叶先生向同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曾女士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曾女士虽已登记为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但该登记行为并不能够证明其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是基于叶先生所赠与还是借名买房。借名买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使叶先生实际出资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根据《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也不能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性质,故叶某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曾女士即使没有出资,但其具有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故叶先生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

开不得一点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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