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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贷款]西安: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

原标题:西安:自住普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70%近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了新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三个新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细则规定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原标题:西安:自住普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70%

近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了新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三个新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细则规定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

应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账户相关手续

新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规定,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单位注销账户之前,所有职工账户应封存后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擅自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将被列为行政执法对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相关个人。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凡下列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来源:西安信息报)

文章来源:西安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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