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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流程]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赚息差是否可行?存在两个风险

由于每个人的资信状况不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利率也会产生差异。一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可以以比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另一些人可能从银行那里连一毛钱也借不到。于是,有些人不免会打起这样的主意:先从银行取得低利息的贷

由于每个人的资信状况不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利率也会产生差异。一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可以以比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另一些人可能从银行那里连一毛钱也借不到。

于是,有些人不免会打起这样的主意:先从银行取得低利息的贷款,然后再以较高的利率将钱借给别人,从中赚取息差。那么,这种想法是否可行呢?

简单点说,并不是不可以这样做,但转贷会让转贷人面临两个风险:一是转贷的下家很可能违约,到时候银行的贷款本息只能由自己支付;二是从银行套取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的做法并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签署的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数额巨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灰汤人民法庭就审理、宣判了一起涉及高利转贷的案件。

该案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李某与彭某两人为同事关系,彭某因资金需要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19年4月24日,李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期9个月,年利率12%,到期利息为9166.66元,并于当日将贷款10万元转至彭某账户。次日,李某再次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9个月,年利率12%,到期利息18333.34元,并于当日将贷款20万元转至彭某账户。

25日,李某和彭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说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不过,在后续还款中双方发生了纠纷,李某遂将彭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彭某约定将李某从某银行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彭某使用,彭某除承担银行年利率12%的贷款利息外,另还需向李某支付年利率12%的借款利息,李某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损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就彭某应另行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给李某的约定,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彭某明知借款的资金来源及李某的资金成本仍向李某借款,因此李某请求彭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照某银行的贷款利率所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资金占用损失2.1万元,后段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违法所得金额比较大的话,转贷行为很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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