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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19-029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9年4月10日(周三)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8年度网上业绩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9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

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19年4月10日(周三)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8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俞雷;董事、总经理张乃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誉;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潘志娟;独立董事蒋锋。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民初160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民初160号案被告,并对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事由: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等签订合同,华融广东分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红塔资产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同日红塔资产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协议,红塔资产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红塔资产提供贷款资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红塔资产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款。

2016年8月8日,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被告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红塔资产已按照约定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发放贷款580,000,000元,被告凯业贸易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0,000元,后续就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文件约定按期偿还款项。

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凯业贸易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为红塔资产,被告为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2019年3月13日红塔资产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年3月13日原告红塔资产申请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未通知开庭时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盛海良、吴鸣良、刘保记、姚军)、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昂),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事(黄锦光、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高级管理人员(黄润楷、陈跃新),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五、风险提示:

1、《担保函》“5、保证人确认:(1)具有出具本担保函并履行本担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及资格,保证人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承诺、判决或命令”。实际上,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

2、《追加被告申请书》

3、《民事起诉状》

4、《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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