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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

一:政策介绍利息与本金1).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2).自毕业(或结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日(最后一年为9月2日),遇节假日不顺延。3).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4).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贫困高校学生开放的一种贷款形式,高校学生可在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登录并申请贷款,本篇文章主要讲解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的介绍,以及生源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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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学籍: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 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南康区;

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其他: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南康区;

其他: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首次贷款需要的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申请表》原件。(《认定表》原件,如有)

注意事项: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2.续贷需要的材料: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果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与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南康区资助中心先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再进行续贷申请。

一: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利息与本金

1).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

2).自毕业(或结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日(最后一年为9月2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3).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4).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2.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征信知识

为了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个人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存储了自然人办理和使用银行贷款、信用卡的情况。

1).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是“您是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其次是“您的信用历史”,包括个人贷款信息(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最后是查询记录,哪些机构于何时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

随着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还将采集其他领域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例如社保缴纳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以及个人支付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

2).信用报告如何影响个人信用活动  信用报告的最大好处就是帮助个体积累信用财富,方便办理信贷业务。每一次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额,都将记录在信用报告中,为您今后更快捷、方便的办理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提供帮助。

3).如何免费查询信用报告

方式一:前往人民银行指定查询网点现场查询。

方式二:可登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贷流程及还款方式

1.正常还款

1).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额度。系统用户名为借款学  生身份证号,如果密码遗忘可拨打重置。

2).在11月1日至12月2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日之间),登录支付宝直接在指定账户内充值还款或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资助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请事先咨询是否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2108年起,国家开发银行推出手机还款。登录支付宝手机APP,在“便民生活”页签选择“生活号”,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在线还款”中录入借款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和学生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还款。

2.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提前还款

1).可以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一次性还清一份或多份《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元以上、且为1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申请后需尽快前往就近的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资助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或使用支付宝APP还款。

2).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特殊情况除外),系统将根据申请时间确定相应的结息日和利息金额(利息计算到结息日)。

1至9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当月2日,请于当月2日前还款;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2日,请于次月2日前还款。

1月、11月:1月1日至15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月2日,请于1月2日前还款;1月16日至11月3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月2日,请于12月2日前还款。

3).指定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的,视为本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仅扣收利息。

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逾期还款

1).1月至1月的1日至2日,11月1日至12月2日,可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月2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13%。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在每月1日至19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2).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为了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3).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及县级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离校前需要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

四: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贴士

1.专升本、继续攻读研究生如何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1).当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老师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帮助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单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生效。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执行。

2.如何更正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  如果您或共同借款人更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变更。

3.如需更换共同借款人,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后续合同要更换共同借款人的,请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续贷时,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申请表》原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2).对过往已经生效的《借款合同》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要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4.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

1).2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9]15号),决定自2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达到3年(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请您结合自身情况,在毕业当年明确就业意向后及时与所在高校取得联系,按照文件要求向高校提供有关材料,便于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5.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

1).29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9]35号),决定自29年起,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请按照文件规定填写有关材料并及时向高校提供,以便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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