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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长安银行一副处级干部被判3年,利用空白合同替国企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贷款损失】

作为长安银行分行高管,高某滥用职权协助企业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3月1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审判决,延安市中院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2016

作为长安银行分行高管,高某滥用职权协助企业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3月1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审判决,延安市中院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2016年12月至今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副处级)。

被告人李某楠,男,1969年11月出生,系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正科级)。

被告人白某峰,男,商人。

行长出面帮“借新还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商人白某峰与延安市政公司总经理李某楠协商共同开发机械厂项目,约定由延安市政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延安市政公司需向白某峰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

因延安市政公司无资金交纳,经公司会议决定以办公楼(国有资产,4层共计3513平方米)向被告人高某所在的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申请抵押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

2015年9月28日,4000万元贷款发放至延安市政公司后,转到双方的共管账户。

此后一年中,白某峰一直未启动开发项目,共管账户中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开支外,有2000万元被白某峰私自使用。延安市政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催促白某峰将私用款项归还未果。

因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影响信誉,延安市政公司于2016年7月会议研究决定抵押续贷2000万元用于还贷,继续由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按照长安银行规定,续贷需将此前贷款结清才可放贷。为此,高某多次催促李某楠、白某峰筹资还款。但白某峰仅自筹到1500万元,后经高某协调,才帮白某峰从长安银行其他客户中借款2500万元。

“我当时担心延安市政公司借的贷款害怕不能按期归还,按照长安银行的规定,贷款逾期,影响单位业绩,同时上级行要进行问责。”据高某供述,经其介绍,其中500万元是由白某峰向某老板打借条,1100万元向延安常泰药业打借条借款,另外900万元向延安绿洲商贸公司借款。

在4000万贷款全部归还后,2016年9月27日,长安银行将续贷的2000万转至延安市政公司账户。

空白合同替国企转移资金

但新的麻烦又开始了。这笔2000万贷款因利率计算错误,在长安银行形成一笔错账,按照财务规定要对这笔贷款进行冲正,冲正也就意味着这笔贷款作废,需要及时将款项归还至银行。但同时,经高某在外介绍的多笔贷款也需要归还,陷入了“一个盖子两个锅”的境地。

经权衡,最终决定将该2000万元先转至白某峰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此前借款。

由于2000万资金在延安市政公司账户,且延安市政公司已不再同意将款项转出。高某、白某峰与李某楠商议,随即开始筹划悄然将资金转移出来。

据高某表示,当时和延安市政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防止工作人员填写错误,特意多准备几份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些空白合同被派上了用场,

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在延安市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2000万资金被转移至白某峰公司归还个人借款。

被挪用的2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9月30日,高某等三人被依法逮捕。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行长,对被告人李某楠滥用职权的犯罪后果是明知的,主观上又积极追求该犯罪后果的实现,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白某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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