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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多头监管” 时代终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标志着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迎来规范发展阶段,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标志着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迎来规范发展阶段,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对债券市场参与方来说,信用评级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作用。

《办法》提出,信用评级业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对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

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结束了“多头监管”局面,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了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

央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来源:中国城市信用

编辑:微众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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