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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流程]贷款买车需谨慎 看清合同免纠纷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观念逐渐转变,消费信贷行业迎来春天。而这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消费纠纷,稍不谨慎就有可能掉入消费陷阱。“最近,我们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原告直到诉讼时,才发现自己并非所购保险第一受益人。”湖州南浔法院工作人员朱婧致电党报热线,讲述了一起消费信贷纠纷。原来在去年8月,市民沈先生驾驶购买的电动汽车时,因擦碰硬物导致车辆熄火受损,电池组进水损坏,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观念逐渐转变,消费信贷行业迎来春天。而这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消费纠纷,稍不谨慎就有可能掉入消费陷阱。“最近,我们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原告直到诉讼时,才发现自己并非所购保险第一受益人。”湖州南浔法院工作人员朱婧致电党报热线,讲述了一起消费信贷纠纷。

原来在去年8月,市民沈先生驾驶购买的电动汽车时,因擦碰硬物导致车辆熄火受损,电池组进水损坏,人员虽然无事,但相关维修费用花去8万余元。随后,沈先生找到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壳体受损痕迹不符合与提供现场路面砖块发生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为由拒赔。为此,沈先生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随着诉讼的进行和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展开,沈先生发现其投保的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投保险种的第一受益人竟然不是自己,而是为他提供购车贷款的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上明确写出“××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元时,未经该公司书面许可,保险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赔付”等条款。

调解过程中,该汽车金融公司表示,这么做是为了给公司一个保障,以防借款人欠款不还,并表明若沈先生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即会出具书面承诺,向他转让保单的相应权利。同时,该公司拒绝在沈先生未还款之前作为保单受益人,协助其参与该案的相关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沈先生虽然是汽车投保人,却无法单独主张保单权益,无奈只能撤回诉讼请求。

“如今,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往往会提供贷款、保险等一条龙办理服务,而当一大堆需要签字的合同摆在消费者面前时,很多人又没有耐心仔细研读,随意签字,这其中就存在较多隐患。”朱婧说,本案中沈先生办理的车辆保险对受益人有特殊约定,但他未仔细研读即签字,最终导致了自身权益受损。

在此党报热线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应谨慎使用自己的权利,在涉及合同签字、盖章等事项时,尤其要抱有耐心,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更不要因“亲朋好友”等可信任而随手签字,以免在需要维权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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