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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福建石狮42人黑恶势力套路团伙被判25年!骗取银行贷款超4300万!

几天前,石狮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陈某洪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其余4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几天前,石狮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陈某洪有期徒刑 25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对其余 41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 年至 1 年 5 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狮市侦破的首起涉黑案件,也是福建省首条由法院移送经公安机关破获的涉黑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2014 年以来,陈某洪、庄某坚伙同庄某海(已亡故)在泉州市先后成立或入股「宇川公司」「方卓公司」「大路公司」「若亚方舟公司」,公司设立后勤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洪与庄某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庄某坚、黄某等 15 人为积极参加者,林庆斌等 25 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其中,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由陈某洪及庄某海总体管理、安排组织事务。陈某洪、庄某海负责公司车贷业务及组织拉车事宜,庄某坚担任财务总监,负责车贷业务部分的财务事项;陈某煌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处理非法拉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携带车贷相关材料前往取回车辆及协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善后事宜;郑某富等 22 人,负责前往全国各省市,采取盗、抢等手段强行收回车辆。

据该组织自宇川(大路)公司成立以来,陈某洪及庄某海等人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为幌子,安排组织成员陈某霞等人伪造贷款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在购车者无法偿还贷款按揭时,陈某洪和庄某海再以接受银行委托拉车的虚假理由,组织后勤部人员以盗、抢等方式收回车辆,再转租、转卖或抵押至全国各地,车辆转手后,又以盗、抢等相同方式将车辆回收并再次处理,以此循环获利。

陈某洪及庄某海等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安排开展违法犯罪行为,聚敛大量财富,逐步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拉拢组织成员、维持组织发展、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随后,陈某洪及庄某海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泉州市泉港区逐渐扩展到泉州市各地,组织成员、规模不断扩大。为强化管理和控制该组织成员,陈某洪及庄某海为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并根据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情况予以奖惩,带领成员进出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要求成员服从组织安排,遇事及时汇报并按组织指令采取应对措施,强化了该组织的组织纪律。最终形成人数众多、组织稳定、结构分明的「金字塔型」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有领导、有组织、有分工地在全国各地,多次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实施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并以此牟取非法所得,在本地区的汽车贸易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四年来,该组织通过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以及非法手段收车,欺压群众,非法获利,在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损失的同时,也使群众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破坏泉州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有组织地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

自 2014 年 5 月起,该组织通过宇川、方卓、大路、若亚方舟等公司,在明知购车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零首付」车贷业务,吸引客户前来办理车贷业务,而后指使陈某霞等综合部成员伪造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房品房买卖合同、村委证明等财力证明材料,为购车人包装虚假财力资质,伪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增车辆价值,并出具不实的首期款证明,假称购车人已支付首付款,还提供伪造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为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该组织先后向泉州地区的多家银行申请贷款款项,最终造成 114 笔贷款本金损失共计 4324 9932 元。其中,有 27 笔贷款,该组织未将贷款购得车辆交付给贷款人,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 985 9982 元,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余 87 笔贷款,骗得贷款本金合计 4704 1000 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 3338 9950 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大部分涉案车辆未追回。

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盗窃、寻衅滋事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7 月间,陈某洪及庄某海在明知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车主逾期还款,并已将车辆转手他人的情况下,组织后勤部成员黄某等人,由黄某、郑某富、吴某强、吴某里等人带队,根据事先安装在车辆上的 GPS 定位器,前往福建、江西、黑龙江、山东、青海、广东、广西、新疆、天津等全国各地,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在拉车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报案,由陈某煌负责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善后,向公安机关谎称拉车行为系受银行委托,帮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该组织共实施 14 次抢劫车辆行为,抢得车辆价值共计 4659075 元;16 次盗窃车辆行为,盗得车辆价值共计 5756883 元;1 次强拿硬要车辆行为,财物价值 824958 元。

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

宣判:涉 9 宗罪, 42 人获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洪伙同他人组织、领导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等人,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陈某洪为组织、领导者,以庄某坚、黄某、陈某煌为骨干成员,以陈某霞、吴某强、吴某里、郑某富、吴某霞、吴某军、王某攀、庄某卿、徐某钰、郑某廷、杨某伟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红等 24 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陈某洪被判有期徒刑 25 年,其余 41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 年至 1 年 5 个月不等。

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启用「 3 名法官+ 4 名人民陪审员」的 7 人合议庭模式,为保证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该案召开 3 天的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合法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 10 天。

「云宣判,零接触」: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石狮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扫黑除恶工作大局,依托云审判信息平台,与石狮、晋江看守所多地远程连线、音视频交互传输等方式对重大黑恶案件公开宣判。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办案人员与被告人「零接触」,降低了提押过程中的疫情感染风险,确保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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