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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珠海出台公积金新政!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近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办法》可使目前尚未纳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的人群通过自愿缴存方式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珠海工作、创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

近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办法》可使目前尚未纳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的人群通过自愿缴存方式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珠海工作、创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自愿缴存人员需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以下为《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全文及政策解读: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在珠海工作、创业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停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并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约定缴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应由自愿缴存者本人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停缴或续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续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

第六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等业务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比例调整、个人汇缴、个人信息变更及异地转入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需符合珠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持相关资料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每月划扣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对冲当期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账户扣划。若因余额不足导致还款逾期的,还款逾期信息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借款人,将被纳入我中心借款人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借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我中心将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借款本息,或按照组合贷款中个人商业性贷款的利息计收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的利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照本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解读

Q1.我市为何要出台本《办法》?

A:为了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更多群体通过缴存使用公积金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出台本《办法》可使目前尚未纳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的人群,均可通过自愿缴存方式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

Q2.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A: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可按规定提取;没有购房、租房需求的,停缴半年后即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余额。停缴半年后,如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办理账户转移。

Q3.在本市已开户且账户处于缴存状态的缴存人,是否还可以再开户自愿缴存?

A: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开设一个,已开户缴存的不能再另开户自愿缴存。

缴存解读

Q1.自愿缴存者可去哪些归集银行办理开户缴存业务?

A: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Q2. 自愿缴存者以什么形式办理汇缴?

A:开设个人账户后可通过托收扣款的方式办理汇缴,无需再到柜台网点,方便快捷。

提取解读

Q自愿缴存者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A:1.个人自愿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于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2.个人自愿缴存者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于正常还贷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及贷款利息总额。

3.个人自愿缴存者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以租赁住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需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当年支取总额不超过18000元。

4.个人自愿缴存者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可于报建、开工批准当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5.个人自愿缴存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具体病种以提取规定细则为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总额不得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

6.个人自愿缴存者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其子女就学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

7.个人自愿缴存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享受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 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解读

Q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A: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达到最低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同时还需满足珠海市限购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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