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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评级行业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已于11月26日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

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已于11月26日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0年来的里程碑式的事件。”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这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

30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

这改变了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此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债券市场相对分割带来了对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因而,评级行业多年来也在呼吁监管机构能够逐步统一监管。

俞春江表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这标志着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第三,《办法》的出台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金融业开放的背景下,《办法》更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于今年1月28日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今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现在,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实体。

俞春江认为,《办法》印发后,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起草《办法》过程中,人民银行在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通过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方反馈意见277条。既有来自国内业界的意见,也有来自标普、穆迪等国外机构的意见。经研究,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主要集中在优化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流程上;未采纳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降低监管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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