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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申报

株洲市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委托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

  株洲市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委托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贷款期限: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如到期确有资金需求需延长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报  二、设定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18〕3号)第(六)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17〕18号)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我省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如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19〕96号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17〕》(国统字〔2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挪用符合创业担保借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职职工人数2%(超过1人的企业达到1%),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给予贴息。”  三、申请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属于下列对象之一的,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残疾人可持残疾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即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5年内大学生村官(不包含成人教育和再职培训)。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  (8)网络商户。即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3元(含)以上、注册IP在株洲市内的电商。已创办实体或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不属于于网络商户范围;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如幼儿园,诊所,咨询、培训机构,事务所,种植、养殖合作社等),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5%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合伙创业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超过1人的企业达到1%),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17)》(国统字〔2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办理材料  A、个体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三份)  1、申请审批表原件;  2、符合申请对象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养植业所在村镇两级证明等;  4、申请者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5、贷款申请书复印件(法人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6、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及配偶的人民银行征信证明复印件;  8、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9、人民银行征信证明(以户为单位);  1、结婚证(已婚)复印;  B、合伙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三份)  1、合伙经营申请审批表原件;  2、合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3、贷款申请书原件(法人签名、手印);  4、从业人员实名制花名册;  5、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符合申请对象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合伙经营证明复印件(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8、授权书(合伙人授权给谁人办理此项贷款附身份证复印件,声明债务共同承担),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土地证明等);  1、法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11、法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征信证明复印件;  C、小微企业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四份)  1、小微企业审批表(表1、2、3)原件  2、贷款申请书及企业简介(企业盖章);  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4、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  5、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及本人页);  7、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8、符合申请对象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或企业出具无托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企业盖章);  1、近三个月员工工资表(企业盖章);  11、人民银行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资料领取  个体经营申请审批表、合伙经营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审批表(表1、2、3)通过以下方式领取:  1、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科(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社局3号楼二楼11号窗口);  2、株洲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窗口;  3、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小微1小微2小微3  个人、合伙、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前台受理→反担保手续办理(①房产抵押②存单质押③公务员信用保证)→向银行发放担保函→银行通知发放贷款。  六、贷款担保方式  1、财政供养公务人员担保;  2、定期存单质押(要办理止付手续);  3、房产抵押。  七、办理机构  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科  八、办理地点  1、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科(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社局3号楼二楼11号窗口)  2、株洲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窗口  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日)8:-12:,15:-18:  (冬季:1月1日—次年4月3日)8:-12:,14:3-17:3  十、联系电话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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