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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中介是否可以收取按揭服务费?

编者按:近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可谓热火朝天、龙腾虎跃,面对如此火爆的房产市场,二手房买卖成交量自然大增,而其中绝大部分需要依靠中介完成。在中介合同中,除了正常的服务中介费以外,中介公司往往还会收取一定的按揭服务费,那么按揭服务费和中介服务费有什么不同呢?按揭服务费是必须收取的吗?缴纳按揭服务费会

编者按:近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可谓热火朝天、龙腾虎跃,面对如此火爆的房产市场,二手房买卖成交量自然大增,而其中绝大部分需要依靠中介完成。在中介合同中,除了正常的服务中介费以外,中介公司往往还会收取一定的按揭服务费,那么按揭服务费和中介服务费有什么不同呢?按揭服务费是必须收取的吗?缴纳按揭服务费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今天笔者将带您一探究竟,以窥其庐山真面目。

案情简介

甲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协议,拟通过中介公司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约定,中介公司为甲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及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等面签手续,甲须支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之后,中介公司帮助甲办理完贷款以及过户手续,可甲却不愿意支付按揭服务费,理由是合同约定的按揭服务费过高,并且以为是银行办理面签时收取的费用,因为产生误解。为此,双方产生了分歧,那么甲是否应该支付给中介公司按揭服务费呢?

一、按揭服务费本质上不属于居间费用,而属于劳务费范畴。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生活中常见的是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等。居间费用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促成交易后取得的合理佣金。在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去协助甲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并非是为了给甲提供贷款机会或者为银行介绍贷款业务,而是为了给甲在办理面签手续时提供一定的专业知识辅助,以便更快办理,因此,按揭服务费本质上不属于居间费用,而是属于劳务费,是名副其实的“跑腿费”、“辛苦费”。

二、中介公司有权约定收取按揭服务费。

居间合同由民法调整,而民法是以私权利为主体,尊重意思自治的部门法,正如法谚所言:“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二手房房地产中介费、按揭服务费、房屋评估费均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因此中介公司可以约定收取按揭服务费,并且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取按揭服务费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因按揭服务费属于居间合同中的普通劳务费,因此需要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在生活中,常常出现房屋中介公司欺骗消费者,称按揭服务费是办理按揭银行按揭必要的费用,这实属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相应合同款项。因此,在收取按揭服务费之前,中介公司应就按揭服务费的性质、收费标准一一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此项服务,并就按揭服务费的具体数额与中介公司协商后确定,如此以来,才合法且合理。

四、消费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中介公司就居间合同中所有的收费款项进行逐一解释与说明,必要时可录音或录像,但不要因此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若中介公司承诺中介服务费包含交易、办证、按揭等相关服务的,但仍要收取按揭服务费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

3、若房屋中介公司欺骗消费者,称按揭服务费是办理按揭银行按揭必要的费用,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相应合同款项。

4、一旦签订合同,除依据法定理由可撤销、可解除的合同以外,消费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按揭服务费,倘若不履行,则面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小小按揭服务费,实则关系大问题。

签订合同要仔细,事后追悔来不及。

法律风险时处有,防范风险要上心。

双方达成合意后,安全交易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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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宇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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