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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期刊之声|徐旭初:农村合作金融路在何方

在农业农村发展中,资金或资本从来都是基础的、核心的要素之一。一般而言,农村金融活动主要面临可获得性、交易成本和益贫性三大问题,即能否及时方便地获得必要的融资,能否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能否公义地更多惠及那些处于所谓生存经济状态的穷人。农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在于此,农村合作金融的独特优势也在于此。一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扎根于乡村和农民中,

在农业农村发展中,资金或资本从来都是基础的、核心的要素之一。一般而言,农村金融活动主要面临可获得性、交易成本和益贫性三大问题,即能否及时方便地获得必要的融资,能否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能否公义地更多惠及那些处于所谓生存经济状态的穷人。农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在于此,农村合作金融的独特优势也在于此。一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扎根于乡村和农民中,准入门槛低,手续简便,因地制宜,可获得性相对较好;二是借贷双方知根知底,甚至还有各种血缘亲缘业缘关系和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乡土规则与舆论等制约下,交易成本相对较小;三是在农村文化环境中,人们往往出于各种社会网络关系和乡村公义,乐于进行一些益贫性微型金融活动。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金融需求更为旺盛,特别是农民合作社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越加凸显资金缺乏、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热情高涨,商业金融机构回归农村的态势明显,农村金融供应主体日益多元化,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深化农村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资本化趋势显著,以往困扰农村金融供给的抵押和担保等瓶颈问题有望得到极大缓解。显然,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已站在一个重要关口上:进或退。

当前,我国合作金融形式多样,既有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也有供销社系统发起的合作金融,还有社区性环境中的社区合作基金、银监会规制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一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态。其中,供销社系统发起的合作金融刚刚起步,银监会规制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不谈也罢,一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态也还只是星火几点,目前较多实践的,一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二是发展社区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然而,无论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是通过社区型资金互助组织解决农村融资难题,目前都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如资金规模小,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经营管理经验缺乏,制度建设亟待完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基层监管资源不足,经验不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地方如何稳健推进合作金融值得担忧等。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在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中对于合作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而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则提出“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显然,个中涵义值得玩味。

在我看来,第一,合作金融将长期是农村金融体系(尤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随着市场化推进,政策金融、商业金融日益聚焦农业农村发展,农村金融供给的抵押和担保等瓶颈问题日渐缓解,农村合作金融的空间将日渐收缩;第三,要强化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强调民主性、透明性和规制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异化为当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四,要积极探索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相互促进的机制,而不是单一的信用合作机制。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4期

中共农业农村部党校:58分钟前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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