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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文读懂近期出台的监管政策:302号文 89号文等

来源:李勇宏观债券研究事件: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17

  来源:李勇宏观债券研究  事件:  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18]2号)。
  点评:  1、32号文——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32号文对于债市杠杆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32号文提出的监管指标,不仅对逆回购比例进行了要求,也对正回购设置了标准。既限制机构过度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
  2、89号文——32号文的更细化、更具体。89号文是证监会为落实32号文内容,下发的进一步的指导文件。主要内容首先是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分别在加强用印管理、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完善交易监控、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其次是具体规则防范债券代持、规范债券交易。我们认为增加了债券交易的限制和风险管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债券代持行为。
  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防控集中度风险。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规范,主要还是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如对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标准更为宽松,同时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弱化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回归主业。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去通道化。《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管行业来说,意味着一类重要的资管通道业务模式消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银行理财资金以贷款投向非标的方式仅剩下信托贷款,预计信托业务由于竞争减少处在较好的竞争地位,但监管层要求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要求不变,统一监管趋势下,我们不排除未来对信托公司贷款予以规范和限制的可能性。
  正文  事件:  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18年第1号)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18]2号)。
  我们可以看到217年年底及218年年初一行三会先后密集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主要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比如《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集中在专项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直接针对债市交易,如32号文、89号文;三是平稳资金面的一些制度安排,如《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我们针对18年以来发布的4项监管政策进行统一的解读和分析,探讨其未来的影响。
  1.32号文——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  我们对32号文的整体评价是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针对32号文,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1.从严规范债券交易合规制度,强调不同业务隔离  这块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2、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3、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4、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5、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在这其中,部分要求是原来债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但在32号文中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明确,比如全程留痕,相互隔离,不得以承包方式开展业务等等。我们认为,公募基金内部管理相对较为规范,银行、券商、信托上述问题更大,这些金融机构在整改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打消债券投资者的交易热情,未来短线的、交易性的机会可能更难出现。从具体措施上来说,我们认为金融机构自营与资管隔离相对比较完善,但投顾隔离仍需较长一段路,做到资产、人员、系统的隔离,仍然需要金融机构下力气做好整改;中后台也被要求对债券交易全面掌握,事实上加大了对债券部门的管理责任。
  1.2.交易流程、合同规范、会计核算等多举措打击债券代持  正如央行所述,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这些不审慎的交易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脆弱性上升,潜藏较大风险隐患。“国海事件”后,监管层迟迟未就债券代持发布具体规范,32号文中有多项打击债券代持的具体规范。具体规则和点评如下:  1.3.增加杠杆标准,严控债市杠杆  32号文对于债市杠杆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32号文提出的监管指标,不仅对逆回购比例进行了要求,也对正回购设置了标准。既限制机构过度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以下我们对32号文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债券杠杆监管要求,及对债市影响及点评进行分析:  我们主要将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中的银行,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作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余额,做一个简要测算,以评估其影响。具体如下:  我们可以看到上市银行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绝大多数尚未超标,仅有江阴银行和张家港行在卖出购回上远超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是以净资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净资产越低的银行,呈现出的规律是,其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越高。考虑到诸多中小银行并未公开数据,我们认为对于中小银行,可能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调整压力。
  另外,对正回购进行限制,还有一个重大影响是限制了银行体系对非银的资金融出上限,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有了下限,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增强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正回购资金余额的限制,同时也不失为一个抑制同业过度发展和金融空转的监管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
  2.89号文——32号文的更细化、更具体  89号文是证监会为落实32号文内容,下发的进一步的指导文件。其中大部分内容延续了32号文中的要求,但在某些方面依然进行了细化,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影响较大:  2.1.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证监会对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上,分别在加强用印管理、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完善交易监控、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
  2.2.具体规则防范债券代持、规范债券交易  证监会同样还进一步细化了32号文对债券交易的规则和要求,我们认为增加了债券交易的限制和风险管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债券代持行为。
  综合来看,89号文条款是证监会在日常的债券市场检查中,总结经验,在32号文基础上,给出了一份更为严格、严密的规范性文件。32号文和89号文叠加影响下,预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过渡期内会进一步做好内部整改,债券交易活跃度会进一步降低。
  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防控集中度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规范,主要还是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度管理。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如对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标准更为宽松,同时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弱化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回归主业。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去通道化  根据最新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银监会早在215年1月就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经过3年后,方才姗姗落地。
  4.1.委托贷款的发展历史  委托贷款与资管结合起来,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银行面对实体经济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城投公司的融资需求,受限于银监会监管政策(存贷比、信贷额度、不可异地贷款、合意贷款政策、贷款行业限制如地方政府平台不能贷款),无法直接贷款给企业,必须选择资管作为通道方能将资金贷出。212年下半年,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相继放松,逐步代替信托成为银行资金投放的通道。由于非标类业务离不开贷款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又没有贷款资质,于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往往需要联合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才能将资金注入实体。委托贷款也逐步成为了社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4.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重点条款分析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一定的修改,我们认为以下条款需要重视,并做解读。
  我们综合认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管行业来说,意味着一类重要的资管通道业务模式消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银行理财资金以贷款投向非标的方式仅剩下信托贷款,预计信托业务由于竞争减少处在较好的竞争地位,但监管层要求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要求不变,统一监管趋势下,我们不排除未来对信托公司贷款予以规范和限制的可能性。
  5.如何看待近期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防风险、控杠杆、整顿金融市场、回归服务实体经济  可以看到近期密集的监管政策,依然秉承了2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三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四原则”(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及“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题,216年到218年,金融监管始终是影响市场的重要因素。我们综合评价近期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简单概括是:防风险、控杠杆、整顿金融市场、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我们也同样认为,未来的监管政策制定方向也将延续之前方向。
  218年开年即密集出台多项监管政策,且其中多项将深刻影响未来债券市场(32号文及89号文)、资管业务(《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再结合近期银监会“三三四十”检查基本结束,处罚力度远超以往,显示监管依然尚未出清,近期市场的谨慎情绪需要消化,监管政策的发布代表整改调整的开始,也需要时间完成,短期来看,监管出清仍需要等待。此外,不同的监管政策可能会对不同的金融资产产生不同的影响,我们建议对待监管不要“一刀切”,具体条款和指标的影响需要认真研判,或为某一类型金融资产带来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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