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业小能手首页
  2. 创业贷款
国家反诈骗中心app下载

[银行贷款担保人]银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后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的法理分析

问题概述: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求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为直接解除《借款合同》,通过双方互为返还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其提前收回贷款的目的;一种为根据事先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过加速合同履行期限,来实现收回贷款的目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即通过解除《借款合同》的方式提前收回借款其背后的法理依据为何?基本案情[(201

问题概述:

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求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为直接解除《借款合同》,通过双方互为返还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其提前收回贷款的目的;一种为根据事先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过加速合同履行期限,来实现收回贷款的目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即通过解除《借款合同》的方式提前收回借款其背后的法理依据为何?

基本案情[(2010)粤高法民二提字第486号]:

1、2004年3月30日,樟木头中行与范蠡群、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共同签订了《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三方约定:樟木头中行向范蠡群提供贷款236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供款期数为120期。

2、范蠡群以其位于东莞市樟木头天龙居花园云藏阁5座10C号房屋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为范蠡群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04年4月1日,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为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4、因购房人未按期还款,樟木头中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解除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解除,如果解除担保人是否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理由: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了房屋抵押条款和保证条款,房屋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樟木头中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理分析:

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解除《借款合同》,通过双方互为返还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其提前收回贷款的目的;一种为根据事先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过加速合同履行期限,来实现收回贷款的目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即通过解除《借款合同》的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对于主债务人所产生的后果:首先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由的情形下,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损失应当如何确认,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具体讨论)。

对于担保人所产生的后果:这里需要讨论一个问题《借款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是否一并解除?针对该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担保法”仅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并未对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是否解除做出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点,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私法自治”,即在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不一定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高度密切的从属性,从合同的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在主合同因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从合同“担保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目的也已经无法实现,即应当一并解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我们认为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的目的在担保主债权实现,主债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故从债权也无存在之必要。

“担保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实务中有不少人将其理解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合同不会被解除,该法条便是其论证逻辑的印证。我们认为,此担保非彼担保,此时主债权与担保债权并非同于原来的债权,二者之间发生了转化。主合同解除前的债权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而发生,担保债权是该约定债权的从属权利,担保债权的产生亦为双方之间的合意而设立。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主债权系因主合同解除后所产生,该债权与原债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均发生了变化,而担保债权并非双方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系因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而产生,合同解除前的债务系合同约定义务,合同解除后的债务系法定的返还义务(民事责任)。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通过“仍”字,我们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前后的担保形式并未发生改变,即合同解除前为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仍以保证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解除前担保方式为抵押的仍以抵押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在银行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提前收回贷款的时候,其要求债务人返还剩余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用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担保法第十条”法定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对债务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建议:

实务中银行均会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承担本息偿还的责任,并按照“系统”计算的借款利息数额来主张;要求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文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探讨担保人责任承担的原因,以确保银行在诉讼中明确理论的实际出处。

站长声明:本文《[银行贷款担保人]银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后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的法理分析》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33213.html

联系我们

QQ:78298281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78298281@QQ.com

工作时间:9:00-23:30,节假日无休

鲁ICP备202300128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32102000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