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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汽车贷款]“零首付”购车 买卖双方“钱车两空”法院: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已立案

新民晚报讯(记者郭剑烽通讯员胡明冬)伴随我国汽车产业的升级发展以及汽车类消费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但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相对于购买普通消费产品,车辆买卖毕竟属于大宗消费,发生频率较低,个人的购车经验往往不足。与此同时,部分汽车销售行业从业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伴随我国汽车产业的升级发展以及汽车类消费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但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相对于购买普通消费产品,车辆买卖毕竟属于大宗消费,发生频率较低,个人的购车经验往往不足。与此同时,部分汽车销售行业从业人员急于完成销售业绩,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疏忽甚至违规操作。种种因素下,往往会给消费者甚至车辆销售企业带来损失,给不法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通过最近兴起的所谓“零首付”购车这类新型购车方式中发生的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注意风险防范。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了在上海的“购车中介”黄女士。黄女士向王先生表示,其对上海某4S店比较熟悉,且在银行贷款方面有优惠,能让王先生“零首付”购车,后期只需支付购车贷款。双方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黄女士牵线,帮其购买某品牌小轿车及办理购车贷款等事宜。

不久,王先生亲赴上海,在黄女士的安排下,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向某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没过两天,王先生由于计划变动不打算继续购车,于是向黄女士口头表示不需要办理用于购车的贷款。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2019年1月,王先生竟收到银行催还贷款的电话,他再次联系黄女士,发现已联系不上。

而据4S店陈述,此前,店内一名销售员工在网上认识了谢女士,曾经给店里介绍过几次生意。2018年12月,谢女士表示有人要购买车辆,4S店员工起草合同后交给谢女士,谢女士当日就将签署了王先生姓名的买卖合同交给4S店。不久,一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车辆首付款96000元,银行也将车辆贷款约17.8万元发放给4S店。4S店还表示,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身份证原件到店里提取车辆。当日,店内工作人员还用这张身份证办理了车辆临时牌照并开通车辆联网系统。

王先生认为,自己本人未与4S店实际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也未委托他人代签车辆买卖合同以及收取车辆,车辆买卖合同及交车检查确认单上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写,是他人冒充其与4S店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提车,故车辆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4S店应当返还其购车款,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遂于2019年9月将该4S店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对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临牌办理等过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可谓疑点重重。结合交易习惯、车辆现状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该案涉嫌违法犯罪,因此依法裁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悉,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正式立案。

该案是上海宝山法院近期审理的多起“零首付”购车类案中的一件。此类案件,往往是所谓“购车中介”在网上发布消息或者在网上找寻有购车意向的潜在客户,通过向不同银行、车贷公司、4S店介绍客户,抓住一些4S店销售过程中审查不严谨的“漏洞”,提前提车。

因此,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各方都应注意双方身份信息、车辆身份信息、购买金额及明细、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尤其是车辆销售方,作为专业企业,对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的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应尽到充分审查注意义务,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作为消费者而言,也切莫轻易相信网上所谓的“零首付”购车中介的“牵线搭桥”,即便通过购车中介进行购车,也要在资金给付、委托手续、金融方案选择等方面注意应尽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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