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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王玉珍:银行贷款违规,贷款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金融普及教育

文/中国金融作家协会理事王玉珍GoldenQuote只有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一是如果你能证明你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受到了银行和贷款的串通欺骗,那么你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如果你能够证明贷款合同中存在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存在欺诈

文/中国金融作家协会理事王玉珍

Golden Quote

只有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一是如果你能证明你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受到了银行和贷款的串通欺骗,那么你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如果你能够证明贷款合同中存在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存在欺诈行为,或你的保证是被迫的,那么你可以申请解除担保责任。

——王玉珍

经常会有朋友问我,如果银行存在贷款违规,借款人可以不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吗?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可以因为银行贷款有违规责任而免除担保责任吗?

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即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是不是借款人就因此可以不还贷款,而担保人也因此可以免除了担保的责任?更重要的概念是如果由于银行违规贷款或者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不是仍然有归还借款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在什么情形之下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会是无效合同呢?

虽然现实中我们很少听到银行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但是在概念上、逻辑上和法理上却仍然存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和现象。

一是已经签订贷款合同而没有放款的情况下,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没有生效,自然就无效。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不是以签订合同为生效的标志,而是以是不是贷款发放为生效的标志,只要没有实质性的发放贷款,其所有的合同都是未生效的无效合同。

二是个人贷款和个人担保时,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是当事人本人签订的,那么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有的个人贷款都必须是借款人和贷款担保人本人签订合同,银行要对此进行审核,如果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签订的合同,则应该属于无效合同。现实中经常有人信息泄露被别人用于贷款担保,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应该担保合同无效。

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担保合同呢?是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只要是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担保人来说,是不是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呢?那么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担保责任吗?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贷款银行有过错都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现实的法律体系中当然会有相关的规定,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但是确实在下列情形之下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是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当借款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就无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是担保主体不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担保,有的机构需要授权才能对外担保,有的机构根本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如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如果这些机构为贷款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无效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存在的。

其次,银行违规贷款与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责任有关吗?当然有关。只是与人们想象的相反,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可能被要求履行提前还款的责任。

理论上银行贷款违规的现象比较少,而违规的性质相对也比较轻。但是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秩序的治理整顿,贷款违规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当2017年以后合规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机构的最大风险,贷款业务合规考验银行的政策能力、政策执行能力、对合规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银行的所有的业务都是在合规和违规中摇摆,银行违规就已经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了。

银行贷款违规有很多种,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银行违规情况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截至2017年12月底,银监会系统在官网上公布的、属于2017年度开具的罚单共计2725张,其中银监会公布罚单35张,各地银监局公布罚单728张,银监分局公布罚单1962张。罚款金额总计27.53亿元,其中对机构罚款18.67亿元,对个人罚款2749.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9亿元。830余张罚单对机构/个人给以警告;110张罚单做出取消一定期限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罚;60张罚单做出禁止一定期限银行从业资格的处罚。

2018年上半年银银保监会机关罚单10张(包括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后的4张),罚款1.84亿元;各地银监局罚单474张,处罚机构及人员492次,罚款8.12亿元;银监分局罚单877张,处罚机构及人员880次,共处罚机构及人员883次,罚款3.9亿元。

可见,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起码在监管层看来需要规范的甚多,不合规处甚多,违规处罚的自然也就甚多,而很多人的贷款也就成了银行的违规贷款。

在银行业务违规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机构认定的违规普遍发生的大环境下,作为银行主流业务的银行信贷业务,仍然是银行业违规的重灾区。

据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研究人员不完全统计,2017年银监系统已经公布了2725张罚单。在处罚案由中,作为银行占比最大的传统业务,信贷业务违规所受处罚的数量最多达1634张,占比达到60%;票据业务是仅次于信贷业务的违规行为“高发地带”(466张)。此外,内控管理及操作违规(261张)、授信违规(171张)和同业业务违规(170张)案由也占了较高的比例。

有人可能因此会认为,既然银行的贷款业务违规,那么是不是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就因此成为了无效合同呢?那么,借款人就可以不用偿还贷款,担保人也因此免责了呢?

现实中贷款业务违规与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完全没有关系,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的监管处罚在认定银行贷款业务违规的同时,宣布银行的贷款合同无效或者贷款行为无效。因此,不要以为监管部门认定贷款存在违规行为就等于认定贷款是无效的。

恰恰相反,被监管认定的违规的贷款业务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并不是有利的,可能是更不利的,由于监管部门认定为违规,所以贷款银行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所有的整改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前收回贷款,那么借款人就有可能出现由于流动性欠缺而难以归还贷款,会加剧借款人的资金紧张和流动性困难,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当然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就可能要承担提前还款的责任。

再次,银行违规贷款导致的贷款合同无效或者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贷款还需要偿还吗?

在现实中,银行贷款违规的情况经常发生,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违规的行为也大量存在。上述研究人员对2017年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处罚分析,银行在具体的信贷业务违规时涉及到从信贷放款、贷款“三查”不严、贷款支付管理违规、以贷转存/虚增存款、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信贷业务其他违规行为等七个方面。

违规发放贷款是信贷业务违规中最常见的处罚因素,超过信贷监管处罚案例总比例的四分之一。贷款的发放可谓是罚单的“雷区”,各类贷款、各个环节都存在被处罚的违规行为。

违规的具体环节包括: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未执行贷款相关的面签程序;出账时未落实批复的要求;不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贷款;降低信贷条件发放贷款;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贷款;发放虚假他项权证的抵押贷款等等各类案由。

还包括贷款“三查”不严、贷款支付管理违规、以贷转存/虚增存款违规、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和信贷业务其他违规行为,包括挂息转贷、违规办理信用卡分期、违规办理贷款重组、违规减免职工贷款利息等等,还有少数几单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行为。

从上面的分析结论可以看出,无论银行贷款的违规行为属于哪一种行为,都局限于银行的贷款业务违反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的是银行自己的内部规定,即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只限于贷款的操作管理和贷款政策的把握未到位,而没有涉及到贷款本身的违法行为,即使贷款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了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着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尽管监管部门认定了那么多的贷款业务违规,但是没有一个违规业务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监管部门没有对任何一笔贷款业务宣布这笔贷款业务由于违规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自然也就不能无效。

那么,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不是贷款就可以不归还了呢?非也。对于无效合同在未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贷款本金仍然需要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这一条款,可以认定即使贷款合同由于种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在没有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贷款本金仍然需要归还,而贷款的利息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如果以双方都有过错的标准,一般会支持正常的贷款利息。

但是有没有在法律上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呢?有的。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因此,可以肯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一是银行与贷款人串通骗取你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你能证明你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是受到了银行和贷款的串通欺骗,那么你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二是如果你能够证明贷款合同中存在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你的保证行为是被迫的,那么你可以申请解除你的担保责任。

如果没有上述的情况或者说虽然有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面的情况,那么贷款的担保人就必须一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并生效,想脱担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什么很多人总希望自己的贷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归还呢?为什么总有人希望自己做的担保而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呢?说明市场经济应该有的契约精神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尊重,经济行为中的合同精神还没有真正成为自觉的行为,诚信和契约是金融行为的两大基础,只有这两大基础越来越牢固金融秩序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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