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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云南信托、小象优品违规合作背后:利用委托贷款打“擦边球”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监管局)认定云南信托与小象优品的合作存在违规引发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借款人赵女士在小象优品借款,放款方为云南信托,赵女士认为双方合作存在问题,并通过信访的途径投诉到云南监管局。云南监管局针对该信访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显示,云南监管局认为云南信托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监管局)认定云南信托与小象优品的合作存在违规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的起因是借款人赵女士在小象优品借款,放款方为云南信托,赵女士认为双方合作存在问题,并通过信访的途径投诉到云南监管局。

云南监管局针对该信访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显示,云南监管局认为云南信托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主要有三点违规:违规将部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违规发放“一浮到顶”的过高利率的信托贷款;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存在不当业务合作,作为信托通道变相为其发放贷款。

考虑到云南监管局的角色,《意见书》的核查结论让现金贷领域某些原本在合规性上比较模糊的业务模式几乎“盖棺定论”,而持牌机构与现金贷平台打擦边球的合作恐怕也将行不通。

“委托贷款”不是挡箭牌,核心业务不外包是底线

《意见书》显示,小象优品的运营方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源石云)作为一般委托人投资于云南信托设立的“云象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云南信托又通过与无锡源石云签署信托资产服务顾问协议的方式,将“云象2号”所投资的“普惠2022号”信托计划项下资产涉及的多个核心业务委托外包给无锡源石云。

可以看出,云南信托与小象优品合作开展的委托贷款合作属于典型的通道业务,这也是信托机构、银行参与消费金融业务比较常见的形式之一。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银行、信托等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受托人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不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云南信托与小象优品合作的业务流程看上去并无不妥,但云南监管局认为云南信托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的规定。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的合作模式不能成为持牌机构将核心业务外包给现金贷平台的挡箭牌,而行业中通过提供贷款通道参与消费金融的信托机构普遍存在此问题。

据了解,类似合作并不罕见,消金时代曾报道,民生信托、西藏信托与微博借钱的合作就是通道模式,渤海信托也开展过相关业务。

除了信托机构,也有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开展通道业务,例如消金时代上月报道的趣店与百信银行合作发放校园贷。据业内人士透露,趣店该业务最初的合作机构是新网银行,后来引入百信银行分流部分业务,厦门银行也有少量业务,当前存量规模至少还有50亿元以上。

据消金社报道,趣店和厦门银行的业务合作中,厦门银行自有资金正在退出,只剩趣店出资的还在做。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趣店出资的这部分业务正是委托贷款。而助贷、委托贷款两种模式下,风险承担主体不一样,当环境、资产质量发生变化时,银行会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保证自身资金安全。

此外,新网银行与微博借钱也合作过委托贷款业务,授信规模为无限额,这也是委托贷款的特点,银行不承担风险,也可以不严格限制规模。

委托贷款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对于现金贷平台,不需要像小贷牌照一样受杠杆率的限制,甚至没有牌照也可以变相发放贷款,同时还能利用持牌机构的牌照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对于持牌机构,则可以赚取无风险利润。

公开信息显示,趣店旗下拥有两家小贷公司,包括一家网络小贷,但趣店依然主要通过委托贷款开展放贷业务,或许可以说明该合作模式的优势。

但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监管局认定云南信托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的不当业务合作,作为信托通道变相为其发放贷款,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的规定。

根据这点来看,以小象优品、微博借钱、趣店为代表的现金贷平台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恐怕都面临整改。

36%年利率不被认可

对于放贷利率,《意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监管文件认定,云南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在信托贷款中设定36%的年利率明显过高,违规发放“一浮到顶”的过高利率的信托贷款,未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的规定。

从《意见书》内容来看,监管只认可金融机构发放综合年利率不超过24%的贷款,如果该标准以文件形式落地,将对消费金融行业产生不小的影响。

据了解,除了云南信托,小象优品合作的持牌机构还包括渤海信托、民生信托、北银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等,而小象优品与其中部分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也涉嫌违规。

例如,借款人吴先生于2020年1月份在小象优品借款7000元,放款方为长银消费金融,分6期还款,每期还1376.67元,其中包含担保费84.7元。

(图片来源:聚投诉)

根据IRR公式,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59.33%,如果使用APR公式,年利率也高达35.94%。

无论哪种计算口径,按照云南监管局的判定标准,小象优品与长银消费金融合作发放的这笔贷款综合成本都违反法律规定。而据借款人在各类平台上的反馈,小象优品平台上大量借款的利率都与之接近。

对于放贷利率,有业内律师告诉消金时代,“24%是大趋势,一些高利率平台的业务需要做结构性调整,不能简单通过某些手段让利率只是看起来合规,否则监管穿透业务后一眼就能看穿,肯定没活路。”

此外,《意见书》中还有个细节值得关注。云南监管局采用的借款利率数据是云南信托与赵女士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数值36%,但没有进一步说明该数据是否合理。

也就是说,云南监管局没有否定APR的计算口径,也没有承认IRR的计算口径。因此,消费金融行业当前关于两种利率计算口径的争议,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不排除会出台利于行业机构的政策。

实际上,当前消费金融行业不少正规军都很难做到IRR口径下综合年利率低于24%,而中邮消金、包银消金等机构罚息利率甚至超过50%。

消金行业亟待规范

在消费金融行业,面对借贷平台的不规范行为,借款人在信息、实力上均处于弱势一方,这让他们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意见书》中的借款人赵女士亲自前往北京办公室维权的原因,是其多次向小象优品索要合同未果,维权成功后才得以成功协商只还本金。据了解,小象优品不提供借款合同的做法并非个例。

2020年4月11日,借款人裴先生向小象优品客服索要借款合同,客服却给出“具体请以生成的订单为准”的回答,并表示“你的借款是您和第三方放款机构之间的合同”,但当裴先生询问放款方时,客服则回复“非业务问题无法告知”。

(图片来源:聚投诉)

可以看出,关于借款合同,借款人几乎无法从小象优品客服处获取到有效信息。当然,类似裴先生这样权益受到侵害的借款人大多都很难有赵女士维权的时间和决心,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另外,消费金融行业流行的助贷模式也有需要规范的地方。

本案例中云南信托与小象优品的合作模式是委托贷款,本质上与助贷并不一样。委托贷款使用的是平台自有资金,助贷模式使用的是持牌机构或其募集的资金。

但在实际合作中,助贷模式下的问题也不少。

首先,部分持牌机构依赖助贷平台的风控手段和兜底措施,导致存在风控外包的嫌疑。

例如某些信托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时,信托机构设立的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向经助贷平台审核的合格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在增信方面,信托机构一般通过结构化设计、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提高风控保障,这些手段主要还是依赖助贷机构的资金实力和风控能力。

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也类似。有助贷从业者告诉消金时代,有部分银行在与助贷机构合作过程中,第一道风控本质上是由助贷平台完成,助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进行评估后提交给银行,银行再就信息进行黑名单对比。第一道风控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而在借款利率上,则会经常出现借款人与持牌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但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远高于24%的情况,有些平台甚至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掩盖问题。

监管穿透之后,诸多“灰色地带”将一一暴露,消费金融行业仍然有许多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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