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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并非易事

【正文】(一)新的监管文件并没有新内容2019年伊始,浙江银保监局的一纸便函直接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但由于相关的监管文件自2016年就已经开始,而纵观近期的一系列政策导向,本质上看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例如所谓的“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不跨区域运营”、“增信机构需具备担保资质”等

【正文】
(一)新的监管文件并没有新内容
2019年伊始,浙江银保监局的一纸便函直接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但由于相关的监管文件自2016年就已经开始,而纵观近期的一系列政策导向,本质上看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

例如所谓的“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不跨区域运营”、“增信机构需具备担保资质”等等,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两个征求意见稿文件中已有体现,现在并没有正式稿给予约束。同时,浙江银保监局的这一份文件只是“函”,因此效力上并不高。
(二)真正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不多
1、只有贷前和贷后均通过纯线上完成的小额、短期、分散信用类业务才是互联网贷款业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类别中真正属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并不多,多数仍只是延用传统授信的模式,如强调抵押、大额与集中。而执着于传统授信模式的商业银行依然过多强调抵押与大额等特征,从而使得其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上面临天然的文化理念冲突。

2、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主要动力在于高收益与低风险,前者依靠短期与信用贷款实现,后者则通过小额分散来完成。因此借助于互联网机构的中小银行事实上是无法将流量与客户独占,因此某种程度上自身甚至只能起到提供资金的功能。
(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比较复杂,现在仍属于政策空窗期
现在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几类,但是除商业银行外,其余几家受制于资本金的约束,信贷投放的规模往往比较有限,所以双方或多方的合作动力便产生。在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天然弊端的同时,通过仅提供资金的路径便可获得高收益具有明显的诱惑性。

因此,互联网贷款业务牵扯的机构往往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广,影响的程度较大。特别是,目前广泛市场好评的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引领作用,使得多数针对于此的监管文件难以真正落地,而即便落地后带来的负面冲击也是非常明显的,可能不亚于之前去杠杆对实体经常的冲击,在目前的内外形势下,这种概率实际上较小,所以我们看到之前的两个政策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稿和深入研究阶段。
(四)监管的方向是什么?
监管最主要的目的仍然是基于风险层面,,对于不以风险管控为导向的政策文件可能均值得进一步思考。毕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思路源于P2P,现在很多互联网贷款业务也的确具有P2P的一些特征,那些做仅做平台和中介的机构往往并不满足于此。

目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大多仅承担资金掮客的角色,而由于小额、分散等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如果按照传统授信模式则会背负较高的运营成本,同时客户经理在拓展时也缺少足够的动力,因此只能通过线上才能真正开展。但通过线上开展也会面临相应的技术和风控问题,毕竟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并不擅常且拿不到核心流量数据,所以为了节省运营成本,一些银行便通过将核心风控和技术环节进行外包来完成,这里面便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为除了提供资金、获取高利率收益,商业银行仅能看到其中的结果而对过程无法掌控,监管机构更是无从抓起,从而成为监管覆盖不到的部分。

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掌握核心技术和获取客户流量是必要的,但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这个过程可能并不容易,还有一段路要走。

在商业银行无法掌握核心信息时,合作机构的必要性提升,一方面是共同承担放款的机构,另一方面则是增信机构,前者通常主导流量和客户,后者则往往为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但这些均需具备相应资质,因此互联网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必须持牌运营,这是监管的底线所在。

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除了能够获取高收益外,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全域覆盖也是比较大的一个动机。特别是现在很多民营银行往往受制于网点和资本金而使得其作业区域较为集中,那些直销银行也常借助于互联网渠道突破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但是这样运营的实际困难是非常突出的,如何识别客户对象的归属地便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仅靠身份证号着实存在诸多实操障碍,即便强制执行也会造成拆东墙补西墙的监管漏洞,所造成的负面冲击可能会大于监管机构的预期。

杠杆是金融业务的风险本源,很多互联网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动机是受制于其资本金的约束,通过引入商业银行,可以大幅提高信贷规模投放,同时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模式,不断地加杠杆,从而可以以较小的资本金实现ROE的大幅提升。例如蚂蚁金服,2017年第三季度,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借呗资产总额仅为219亿,利润却高达45亿元,这个数据已经超过了当时8家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捧红了一家券商公司,即德邦证券,所以后面央行紧急进行窗口指导,才使得蚂蚁金服的模式略有克制。

在讨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定义,即互联网贷款、助贷和联合贷款以及现金贷。从本质上看,这些贷款模式均属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一类,且都属于信用信贷,大类归属于普惠金融。
(一)互联网贷款
1、目前共有两个文件涉及到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分别为2018年11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文件目前仍然没有正式稿下发,而这里我们沿用前者。即互联网贷款[1]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其中,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文件所称互联网贷款:(1)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2)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为质押物,全流程线上为借款人放贷。

2、互联网贷款的特征是小额、分散与期限短。具体表现为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互联网贷款的内容包括线上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两类,贷前和贷后均必须在线上进行且均为信用类贷款。
(二)助贷和联合贷款(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一类)
互联网贷款既可以由商业银行单独开展,亦可以通过引入其它机构的形式开展,由于互联网公司通常具有场景与客户优势,因此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这里面不仅仅局限于缺乏客户支撑的中小银行,国有大行等全国性银行在2017年也纷纷加大了合作力度。通常情况下,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贷款合作可进一步分为助贷和联合贷款。

1、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具体方面是客户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入口申请贷款,银行和互联网公司联合出资、风控、贷后管理等,收入和风险按出资比例各自获取和承担。

2、助贷是指由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负责提供客户导流、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流程服务,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助贷服务机构直接将资金贷给客户(助贷服务机构不接触资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很显然,这种合作业务模式的基础在于银行具有资金优势、互联网公司则具有客户与场景优势,这里的互联网公司和助贷服务机构本质上承担着增信机构的角色。
(三)现金贷
1、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属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一类,具有灵活快捷、实时审批、快速到账、按日计息的特征。2014年11月,P2P平台信而富宣布与腾讯客户端合作推出“现金贷”产品,正式拉开现金贷产品的序幕。

事实上现金贷是一个舶来词汇,英文对应“payday loan”,直译为“发薪日贷款”(即小额、短期、无担保),起源于1900年的美国(美国的放贷者以低于工人工资水平的价格提前从工人手里购买获取工资的权利),可以看出现金贷产品带有期权的内涵。
三、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最早在2016年4月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即到2017年3月完成。这一事件基本上正式拉开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大幕。与此同时,2016年10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聚焦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隐患,如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
(一)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很多中小银行而言,特别是民营银行等,借鉴直销银行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突破了地域上的限制,几乎可以实现业务的全域覆盖。同时还进一步加大了网络小贷公司、P2P机构的高杠杆运营,这些公司仅需要较小的资本金,便可以借助银行的力量实现成倍的信贷投放,风险隐患显著增加。因此,在防范风险的政策指引下,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严监管也就不足为奇了。

1、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

3、2018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2019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浙江银保监局向所辖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商行杭州分行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即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

5、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在《推动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规范发展》监管提示文件中表示,本次监管文件仅针对辖内的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联合贷款进行风险提示,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规则没有联系。同时,网商银行作为互联网银行开展纯线上业务,不在此次风险提示范围内。

6、2019年1月11月,银保监会召开“近期重点监管工作通气会”,表示银保监会一直在研究针对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管理办法,并开展广泛调研,但管理办法还需不断完善和多听取市场意见,“还需要继续观察”。
(二)整治现金贷业务
在一系列光鲜业绩的背后,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问题相继爆出,特别是2017年10月上市的趣店由于其线上现金贷业务而造就的惊人创利能力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现金贷也开始迎来2017年11月-12月的强监管和集中监管。而这些政策主要集中于2017年,特别是2017年11月-12月。

1、2017年4月和5月,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文《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和20号文《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相继发布。

2、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暂停批设网络小贷的通知。

3、2017年11月23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召集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小贷利率严格执行36%上限。此后,各现金贷公司相继下调信贷服务年利率。如趣店、掌众金服、玖富集团、叮当App等等。

4、2017年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公告称,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公司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公司应主动加强自律。

5、2017年11月28日与29日,北京与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相继明确36%的利率上限,并规定现金贷公司必须备案等。

6、2017年11月29晶,部分信托公司接到窗口指导,不支持发行底层为“现金贷”的ABS项目。

7、2017年12月1日下午,银监会在北京召开“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首次对现金贷表态。在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银监会将尽快遏制现金贷无序发展势头,机构必须有放贷业务牌照,无牌照的要禁止取缔。不再新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经营,将对小贷存量业务集中整顿。

8、2017年12月1日晚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
(三)整治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
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重点在于机构的持牌运营。

2016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清理整顿工作,整治办先后下发《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等文件,明确了合法合规标准和清理整顿要求。2018年3月28日,整治办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运营。

作者: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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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为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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