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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问题]“五四”普法说丨警惕校园贷,莫负青春债!

为纪念五四运动101周年,继承和弘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切实提升青年法律意识,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共青团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联合举办“五四普法说青年创未来”

为纪念五四运动101周年,继承和弘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切实提升青年法律意识,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共青团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联合举办“五四普法说 青年创未来”线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围绕青年疫情期间和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劳务、财产、债务、安全问题等方面进行普法宣传,为青年们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青年们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在人生舞台上发光发热。法治与青年相得益彰,法治保障青年积极、健康成长,青年助力社会蓬勃发展,为法治社会、法治温江建设添砖加瓦!第三期警惕校园贷
提起校园贷

相信很多同学都不陌生

因为校园贷引发的悲剧数不胜数
警惕校园贷近些年,非法金融渗透到纯净的校园中,非正规的贷款平台或机构,利用高校学生较弱的社会认知能力与防范心理,通过诸如“低利息” “无抵押”等低门槛贷款引诱过度消费,再设置繁琐的提前还款条件或逾期不提醒等方式,让学生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高额费用。“校园贷”套路深似海,让还未涉世的学生步步沦陷,导致一场噩梦。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众多“校园贷”平台看中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的商机,纷纷到高校“跑马圈地”。
各网贷平台针对大学生的贷款项目五花八门,从早前的“分期购物”不断升级,如今旅游、考驾照、做生意、生活费等都可以从网上借到钱。而为了扩大市场,有一些平台“主动放水”,根本不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而且,这些网贷平台又设置了高额的利率和罚息。由于在校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消费欲望膨胀,就可能陷入连环债务之中。因无力还债,无法躲债、逃债,导致违法犯罪、跳楼自杀等极端行为屡屡发生。案例分析:揭秘校园贷乱象当前,大学生因参与校园贷引发的不良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因为“不良校园贷”往往披着各种各样的“马甲”,同学们无法分辨。鉴于此,我们总结了几类常见典型案例,揭开“不良校园贷”的真面目。“刷单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

典型案例:2016年上半年,南京陈同学受诱惑驱使从事“刷单”购手机,不料在成功分期购买手机后,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并消失。

案例分析:帮“刷单”买手机返佣金,手机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此种诈骗与以往刷单兼职诈骗如出一辙。

安全提示

要高度警惕典型“贷款购物”刷单兼职骗局,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高的单位,谨防“好心人”主动介绍工作行为。
“高利贷”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36%系灰色地带。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则定为高利贷,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7年3月,福建某大学生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800元,不料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20万元!

案例分析:以月息“0.99%”为噱头的校园贷分期易造成“低息”假象,加上平台服务费,成为超过年利率24%的超高利息!若缴纳滞纳金,超过36%变为非法高利贷。

安全提示

了解高利贷的评判标准,注意详细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信息,全面评估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坚决抵制高息贷或高利贷平台,误入陷阱时要及时报警。

“多头贷”
主要指因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以贷还债”式的多头贷。

典型案例:2016年3月,河南某大学生在诺诺镑客、名校贷等10多个校园金融平台贷款近60万元后因过度借贷导致跳楼身亡。

安全提示

要高度警惕因“多头贷”极易产生的巨额还款压力问题,大学生在加强抵制“不良校园贷”的同时,尽量从正规的贷款平台进行借款。

同学们,警惕校园贷,莫负青春债!

新闻多看点
最高法:“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
今年一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

有网友提出担忧:“‘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否会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校园贷存在的复杂情形和暴露出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出重拳规范校园贷业务、整治校园贷乱象。人民法院在办理因校园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形,依法严格审慎处理,既要让合法贷款合同得到尊重和执行,也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执行环节,鉴于校园贷纠纷的复杂成因,也考虑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还将面临升学、求职,如果无差别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对其升学、求职等造成冲击,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对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更为审慎和妥当。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制度,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因为纳入失信之后,不仅要限制消费,还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在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多种惩戒措施,因此,在适用该两项制度时有要把握轻重层次。

对于校园贷执行案件的在校学生,首先是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确实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依照关于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特别要指出的是,“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有高消费行为的,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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