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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南陵县检察院对两起42人“套路贷” 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日前,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受理的两起四十二人“套路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某等18人“套路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甲”、“某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某甲”公司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累计向被害人放贷632人次,放贷名义资金累计403余万元,实际放款金

日前,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受理的两起四十二人“套路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李某某等18人“套路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甲”、“某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其中,“某甲”公司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累计向被害人放贷632人次,放贷名义资金累计403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合计367余万元,累计获利206余万元;“某乙”公司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累计向被害人放贷312人次,放贷名义本金合计286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合计268余万元,累计获利118余万元。

景某某等24人“套路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景某某伙同徐某某、韦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丙”小贷公司、“某丁”小贷公司。“某丙”公司在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放贷被害人283人,放贷名义资金累计230余万元,非法获利累计65万余元。“某丁”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15日,放贷被害人238人,放贷名义资金累计284余万元,非法获利累计103余万元。

上述小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对外宣称“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诱使急需贷款的被害人前来借款,再通过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平台费、管理费、服务费之名从被害人已获取的贷款额中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再采用上门滋扰、辱骂恐吓、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二案后,严格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深挖彻查、“打财断血”,同时注意深挖“保护伞”、“关系网”发现并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制发检察建议2份,切实做好“一案三查”工作。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案中涉及的小贷公司,均已经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且有明确 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明确的外部制度和特定的内部规定。

本期编辑 童心

审核 陶 俊 吴荧

主办/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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